塑化劑可代謝不成立 消基會團訴二審贏了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5日電)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天公布塑化劑團訴二審勝訴,賠償金雖不多,但重點是確認了塑化劑會對人體產生損害及連帶會造成精神損害,之前的人體可代謝觀點並不成立。
消基會副秘書長、消基會塑化劑團訴義務律師徐則鈺表示,5年前國內爆發塑化劑風暴,一開始涉嫌廠商為「昱伸」,後來又追查出「賓漢」、「金果王」等大廠,牽連範圍甚廣。
消基會在101年3月15日(世界消費者日)替500多位消費者向源頭及下游廠商共37家業者提起訴訟,總求償金額約新台幣78億元,之後調整為25億元。歷時1年多,一審判決結果卻僅依消費者當初提供的購買證明所載金額,予以賠償,判賠120萬元。
徐則鈺強調,一審的判決結果,不但判賠總額跟消費者預期相差甚遠,法院還依據衛生署國民健康局「食品中塑化劑汙染衛教手冊」所述,認定塑化劑短時間內可排出人體之外,不致對健康造成損害;使得判賠金額等同於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金,其餘的「精神慰撫金、醫療費用等懲罰性賠償,都被駁回」。
他進一步說,消基會無法接受,再為後來的562位消費者提起上訴,扣除和解的人,尚餘512位消費者、業者23家,總求償金額為23億多元;24日高院公布的二審判決結果,除一審原判賠的120萬元,再獲得勝訴判決274萬餘元,合計約394萬元。
徐則鈺分析,能勝訴的原因,應與二審期間消基會請法院分別向國家衛生研究院、成功大學工業衛生學科暨環境醫學研究所調閱新研究科學內容有關,經這兩個團隊提供研究資料證實,塑化劑會對人體健康產生不良影響,因而助益消基會團訴二審勝訴。
他重申,既然已經勝訴,消基會將在正式收到書面判決後研議,應該會再提起上訴,爭取更高額賠償,因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後,此法第56條規定,如果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台幣5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計算,擬依此法爭取更高額賠償。10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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