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案 由原民會依法管理

2016/8/16 13:28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6日電)農委會指出,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規範,完成偏遠或離島地區公告的農地變更得免繳回饋金,與原住民轉型正義不衝突;原住民保留地變更開發,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管理、保障其權益。

「原住民轉型正義」正要逐步落實中,相關權益備受關注。近日有民意代表關心,農業發展條例中有免繳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的條件設定,若回饋金不必繳入農業發展基金,案件又發生在原住民保留地時,恐怕損及當地農業發展資源的挹注,有違原住民轉型正義。

農委會企劃處指出,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中述及,「興辦之建設、設施位於經濟部公告為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偏遠、離島地區」,「得免繳交回饋金」,原住民保留地易屬偏遠、離島地區,或因此讓外界以為會損及原住民族的權益。

企劃處說明,過去需要導入開發的年代,為讓偏遠或離島地區引進開發,所以有前述免繳回饋金的誘因條件設定空間,實際作業時,由地方政府向農委會提報偏遠、離島地區名單,然後由農委會公告。

不過企劃處強調,社會變遷下,農地已顯珍貴,面對地方政府提報希望公告為偏遠、離島地區的名單,農委會都會告知、提醒農地的珍貴性,呼籲多加評估開發與土地資源之間的得失,但仍會尊重地方政府的權責。

此外,企劃處重申,農地變更開發涉及原住民保留地的部份,為保障原住民族權益,農委會已與原住民族委員會達成共識,針對原住民保留地的開發利用,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已訂定的相關法令規範管理,原民會即可保障原住民族的權益,與原住民轉型正義沒有衝突。1050816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