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案宣判 台新金:經營權勝訴
2016/4/27 22:21
(中央社台北27日電)針對彰銀案判決結果,台新金控表示,財政部過去一直主張與台新金控沒有契約關係或經營權僅限一屆,經台北地院判決契約關係確實存在且持續有效。台新金控認為,此部分應屬台新金控勝訴。
對於部分媒體報導財政部宣稱在彰銀案取得「部分勝訴」,台新金控發言人林維俊表示,財政部過去一直主張與台新金控沒有契約關係或經營權僅限一屆,案經台北地院判決契約關係確實存在且持續有效,未來財政部也不得妨礙台新金控取得彰銀經營權,此部分應屬台新金控勝訴。
至於台北地院提到不必改派董事及賠償,林維俊說,這部分本係契約確認之訴的附帶訴求,並非訴訟的核心。
林維俊指出,向政府提起訴訟為民間企業無奈且十分不得已的做法,財政部公然毀約,強奪於其公告、公函中明確承諾移轉給台新之彰銀經營權,已損害政府信譽。
他並表示,民間企業本應期待「政府對於自身公告、公函誠信履約」,竟然需要耗費如此龐大的司法資源才得以確認,台新金控深感沉重及感慨,也為台灣的投資環境感到憂心。10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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