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務部:歐盟對中企補貼調查 構成貿易投資壁壘
(中央社台北9日電)中國商務部今天上午發布公告宣布,歐盟依據「外國補貼條例」(FSR)及其實施細則,對中國企業調查中採取的相關做法構成貿易投資壁壘。
中國商務部今天發布「關於就歐盟『外國補貼條例』相關做法進行貿易投資壁壘調查的最終結論」的公告。
中國商務部指出,應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有關規定,商務部於2024年7月10日發布2024年第28號公告,決定就歐盟依據「外國補貼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對中國企業調查中採取的相關做法進行貿易投資壁壘調查。
調查顯示,截至2024年11月底,歐委會依據FSR相關規則已發起多起調查,調查的主要類型包括依申報調查和依職權調查。關於依申報調查,歐委會共發起3起涉及公共採購領域的深度調查,被調查企業均為中國企業及其關聯公司,3起調查均以被調查企業退出相關採購項目競標而結束。
調查指出,根據歐委會網站訊息顯示,目前有13起涉及經營者集中領域的審查,從該網站有限訊息尚無法確認是否涉及中國企業。關於依職權調查,歐委會共發起2起調查,全部針對中國企業及其關聯公司。
調查報告表示,申請人主張,FSR規則生效以來,歐委會的前5起調查全部針對中國企業及其關聯公司,目標指向明顯,且立案標準模糊,立案的具體程序未向相關利害關係方公開。
調查報告並提到,申請人認為FSR調查對「外國補貼」的認定標準模糊;調查涉及範圍龐大,給企業造成嚴重負擔;調查程序不公開、不透明,企業參與FSR調查存在巨大不確定性;調查中採取突襲檢查等執法手段明顯超出必要限度;調查對「市場扭曲」等關鍵認定主觀隨意;調查中的不合理做法疊加舉證責任倒置和嚴厲懲罰,對中國企業參與調查形成巨大壓力。
中國商務部表示,現在調查結束,根據調查結果和「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第31條規定,商務部認定,歐盟依據「外國補貼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對中國企業調查中採取的相關做法存在「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第3條所規定的情形,構成貿易投資壁壘。(編輯:呂佳蓉/謝怡璇)11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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