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旺角事件 10名被告被判刑
2018/5/31 19:24
(中央社記者張謙香港31日電)香港旺角事件今天由法院宣判,10名被告中的9人刑期由2年9個月至4年3個月不等。其餘一人則獲判進入教導所。
西九龍裁判法院先前裁定9名曾參與旺角事件的被告暴動罪、刑事毀壞罪或襲警罪成立;另有一人在審訊前自行承認參與暴動罪。
綜合電子媒體報導,西九龍裁判法院下午先後對各人宣布刑期,今年19歲的首被告莫嘉濤被判入獄4年3個月;莫嘉濤犯案時只有17歲。
據報導,法官在開庭時說,暴動是集體暴力罪行,被告不僅要為個人行為負責,他們利用人多勢眾達致共同目的,也須就集體用非法暴力負刑責。
法官說,法庭有責任保障公眾秩序,判刑須達阻嚇效果,刑罰只會考慮行為的暴力程度,而不會考慮行為是否源於政治訴求。
法官又說,如果首被告有能力明白民主的普世價值,沒有理由不明白當時前線警員是在執行職務,不應對無辜的警員施襲。
2016年2月8日農曆大年初一晚間,本土民主前線(本民前)以保衛路邊攤飲食文化為名,在旺角發起集會,高峰時有700人參加。
集會其後演變成暴力衝突,參與者以磚頭等物件襲擊警員,導致超過100人受傷,期間示威者曾焚燒垃圾桶。
事發後,警方拘捕了超過60人,當中超過30人被起訴,當時本民前的召集人是黃台仰,發言人是梁天琦,都是本民前的領軍人物,兩人及其他人之後被警方拘捕及起訴。
在案件審訊前,黃台仰和本民前成員李東昇沒有依時向警方報到,早前法庭已下令通緝他們。有報導指出,黃台仰目前在英國藏匿。
梁天琦等多名核心人物也因此旺角事件而被起訴,高等法院上週判處梁天琦和另一人參與暴動罪名成立,預定下週判刑。(編輯:邱國強)10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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