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案 陸最高判無期台灣輕罪易科罰金
(中央社台北14日電)肯亞電信詐騙案,8名台籍民眾被遣送到大陸;依大陸法律,詐騙公私財物可處無期徒刑;台灣雖一罪一罰,但輕罪可以易科罰金,若嫌犯的犯罪行為在海外,最輕本刑3年以的甚至不予追訴。
國際電信詐騙案時起,台籍人士涉案時有所聞,外界一度垢病,台灣法令對詐騙犯的處罰過太輕。過去詐騙集團的主嫌往往只判個1、2年,共犯也不過是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可以易科罰金。
另外,如果犯罪行為是在海外被發現,最輕本刑3年以下的甚至不予追訴。
台灣在刑法修正後,詐騙案量刑加重。一名高等法院法官舉例,許多詐騙集團犯案數十起,雖然法官量刑時可依一罪一罰將詐騙集團判到70、80罪,但有的法官每罪都給予易科罰金,或是總刑度超過30年,合併刑期卻不到10年。
台灣對於詐騙判刑的問題是出在法官判的總刑度偏低,而非法定刑過輕。
台北地方法院2010年5月間就有1件詐欺重判的案例。1名陳姓男子於98年間組成車手詐騙集團,專門吸收青少年加入組織,再冒充司法官名義進行電信詐騙,短短5個月間就得手新台幣4000多萬元,其中1名被害人就遭騙上千萬元。
法官審理後,認為被告專找良善可欺的高齡長者下手,手段卑劣,認定陳共犯案17次,以一罪一罰重判30年,除為有期徒刑的最高刑度,本案也創下詐騙集團遭判重刑的記錄,不過最後合併刑期卻不到10年。
在中國大陸詐騙公私財物,依大陸刑法,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併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處罰金。
另外,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於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大陸對於詐騙案可處無期徒刑,並可視情況及規定,加重刑責。105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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