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新聞小百科:陸境外NGO管理法
-大陸NGO新法衝擊專題之五(中央社記者張淑伶台北18日電)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4月通過「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規範對象是要在大陸活動的境外NGO,包括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智庫機構等非營利社會組織。
根據此法,境外非政府組織(NGO)想在中國大陸活動,須登記設立代表機構;未登記設立代表機構但需要在大陸境內從事臨時活動的,應當依法備案,並與陸方合作單位一起活動,臨時活動期限不超過1年。
此法最受爭議之處在於,大陸公安部和各省公安機關是這些組織的登記管理機關,但境外NGO設立代表機構應當先經相應的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再申請登記,60天內將獲得許可或否決。
在限制性規定方面:這些境外NGO在大陸不可以從事或資助營利性活動和政治活動,也不得非法資助宗教活動;境外NGO及其代表機構不得在大陸境內募捐;不得在大陸境內發展會員,大陸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境外NGO代表機構應將在大陸聘用的工作人員資訊呈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登記備案。
若有「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顛覆國家政權等犯罪行為」,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大陸公安的管理方面:公安若發現有違規行為,可約談境外NGO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及其他負責人,並進行相關調查。
境外NGO在大陸違反法令情況嚴重者,大陸國務院公安部門可列入不受歡迎的名單,禁止在大陸境內再設立代表機構或從事臨時活動。有關機關可對違反此法令的境外人員限期出境、遣送出境或驅逐出境。
在資金管理方面:境外NGO在大陸備案時須設立銀行帳戶,專款專用,境外NGO、陸方合作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大陸境內進行專案活動資金的收付;財會報告應經大陸的會計所審計。
在中國大陸公民相應責任方面:大陸境內單位和個人若明知境外NGO未登記代表機構、臨時活動未備案,卻仍合作或接受委託、資助,代理或變相代理其從事的活動、進行專案活動資金收付,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這部法規與草案階段相比,有所放寬,主要是因為NGO涵蓋廣泛,因此必須多加考量不同種類組織的例外規定,以免得不償失。
法規明訂:境外學校、醫院、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的研究機構或學術組織與境內學校、醫院、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的研究機構或學術組織從事交流合作,按照中國大陸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整體來說,大陸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管控、甚至抑制海外NGO在大陸發展的用意明顯。
維權倡議型的NGO大多認為,要在大陸獲准登記註冊並不容易,而為了不被列入不受歡迎的黑名單,即使是合法註冊的組織也會更加小心翼翼。10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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