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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 訴訟角力已超過1200天

2016/7/10 13:23(7/10 13:5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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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專題之六(中央社記者黃自強新加坡10日專電)南海主權爭議,菲律賓於2013年單方面提出南海仲裁,中國大陸則不接受、不參與仲裁,仲裁法庭仍決定受理,並將於12日公布仲裁結果,此案從提出迄今已超過1200個日子。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87條,訂有多種解決爭端程序選擇,包括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六設立的國際海洋法庭、國際法院、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七組成的仲裁法庭,另也包括按照附件八組成處理其中所列的一類或一類以上爭端的特別仲裁法庭。

全案案由緣於菲律賓於2013年1月22日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爭端解決及附件七仲裁程序單方面提出,大陸雖拒絕接受仲裁,依附件七規定,即便一方不參與仲裁,仍不妨礙仲裁程序,仍可組成仲裁法庭。

除爭端方另有協議,仲裁法庭應有5名仲裁員,包括菲律賓指派一人,爭端方的大陸也應在收到通知的30天內指定一名仲裁員,另外的3名仲裁員由當事各方協議指派,仲裁法庭庭長從這3名仲裁員中產生。

南海仲裁案啟動後,仲裁法庭於2013年6月21日依附件七規定組成,仲裁法庭長是迦納籍法官門薩(Thomas Mensah),其他仲裁員包括德國籍法官沃爾夫拉姆(Rudiger Wolfrum)、波蘭籍法官波拉克(Stanislaw Pawlak)、法國籍法官柯(Jean-Pierre Cot)、荷蘭籍法官松斯(Alfred Soons)。常設仲裁法院即擔任這次南海仲裁案的書記處。

這次仲裁案從提出迄今歷時3年5個多月時間,仲裁法庭於2013年8月27日發布第一號程序令,通過訴訟程序規則,確定菲律賓要在2014年3月30日前提出訴訟的起訴狀,包括說明仲裁庭管轄權、菲律賓訴求的可受理性以及爭議的實體問題。

2014年6月3日,仲裁法庭發布第二號程序令,確定後續程序,確定2014年12月15日是大陸回應菲律賓訴狀答辯日期。

2014年12月17日,仲裁法庭發布第三號程序令,要求菲律賓進一步提出答辯書狀,菲律賓應在2015年3月15日前提出書面補充陳述,大陸應在2015年6月16日前針對菲律賓的補充陳述再做評論。

2015年4月22日,仲裁法庭發布第四號程序令,決定在2015年7月就仲裁法庭的管轄權問題進行審理。仲裁法庭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菲律賓共和國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視為構成對仲裁法庭管轄權問題的有效答辯。

仲裁法庭於2015年7月就管轄權和可受理問題開庭審理,10月29日認為僅對菲律賓提出的15項訴求中的7項具有管轄權,對其他7項訴求的管轄權需要和與實體性問題一併審理,另要求菲律賓就其1項主張進行澄清並限縮範圍。

仲裁法庭於11月再就實體問題和剩餘管轄和可受理性問題進行審理,今年6月29日宣布將於7月12 日公布裁決結果。

對於將於出爐的仲裁案,仲裁法庭的裁決應以仲裁員過半票數作出,不到半數的仲裁員缺席或棄權,不妨礙法庭裁決,如果票數相同,庭長應投關鍵票。除爭端方事前訂有上訴程序,裁決應有確定性,不得上訴,爭端方應遵守裁決。

常設仲裁法院是根據1899年海牙「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成立的政府間組織,總部設於荷蘭海牙的和平宮(Peace Palace),常設仲裁法院共有121個成員國。常設仲裁法院為國家、國家實體、政府間組織、私人主體間的仲裁、調解、事實調查及其他爭端提供一個解決的程序。10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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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設仲裁法院 肩負解決國際爭端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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