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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彰化、南投及雲林地區112 年第2 期作自11 月1 日起辦理補申報繳售受災稻穀
發稿時間:2023/10/27 13:54:28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1027 13:54:28)農業部農糧署中區分署表示,轄內112 年第2 期作水稻因小犬颱風帶來之強風及鹽沫造成水稻葉片破損、葉片乾枯及榖粒褐化,以致稻穀產量減產及品質下降。為減輕稻農受災損失,該分署啟動災害穀收購機制,臺中市、彰化縣自11 月1 日起至11 月14 日止;南投縣、雲林縣自11 月10 日起至11 月23 日止,受災農友可向當地公糧業者繳售災害稻穀。
未申報種稻,亦可補申報獲得保障
中區分署表示,除112 年2 期作申報種稻,並符合公糧稻穀繳售資格之受災稻農可繳售受災稻穀外,未申報種稻農友,得於112 年11 月1 日起至11 月10 日止至各鄉(鎮、市、區)農會補辦申報手續,請有繳售災害穀需求農友,務必於期限內辦理。
災害穀比照標準穀補助烘乾堆疊費每公斤2 元
中區分署說明,稉種災害穀每公頃計畫及輔導收購數量2,300 公斤,收購價格為每公斤22 元;餘糧收購數量2,400 公斤,收購價格每公斤20.6 元,合計4,700 公斤。秈種及糯種災害穀價格較稉種各減1 元。農友繳交災害稻穀折算率比照標準穀,另每公斤乾穀可領取烘乾、包裝及堆疊補助費用2 元。
收購制度完善,農民繳穀不用煩惱
中區分署表示,倘農民水稻受災,以致稻穀品質未及經收濕穀品質規範標準,可至當地公糧業者繳售災害稻穀,若當地公糧業者無烘乾設備或烘乾不及,可洽鄰近公糧業者辦理異地繳穀。公糧收購制度完善,籲請受災損稻農可繳售公糧,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