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辦理資產重估修法 勤業眾信:內容、適用範圍及條件、稅務處理 三大重點一次懂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1017 12:25:41)財政部日前預告「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以下稱「重估價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戴群倫表示,擬辦理資產重估之營利事業,應留意修法內容、適用範圍及條件、稅務處理三大重點。
@重估價辦法修正內容,主要四要點
1.現行規定是以躉售物價指數作為資產重估價之衡量指數,依據修正後之辦法,物價指數定義改以生產者物價全年平均總指數為準。
2.考量實務上營利事業折舊已提足額且繼續使用之資產,其殘值仍得繼續提列折舊,修正後之辦法放寬資產殘值亦可適用重估價之規定。
3.固定資產的重大組成部分,現行規定應合併重估價值,修法參照財會準則相關規定,未來可改單獨分別重估。
4.考量部分建築物取得時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修法放寬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建築物,以受領該資產之年度為取得年度之規定。
上述修正草案預計自112年度施行,亦即,營利事業於113年度辦理資產重估時,即可適用修法內容。
再者,「重估價辦法」的適用範圍僅限於「所得稅法定義的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三類資產,土地如有調整帳面價值之必要者,應依照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不適用此辦法之規定。
適用條件的部分,上述三類資產於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須達25%時,始得向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以財政部於112年1月13日發布核定之111年度「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為例,111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9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9年度)、75年度至83年度及88年度至92年度,分別上漲達25%以上,營利事業於前開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依法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其餘年度因物價指數上漲程度尚未達25%,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戴群倫進一步說明,資產重估價的申請程序原則上分二階段辦理:
第一階段:針對符合條件的資產,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的第二個月起一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資產重估價申請。以112年度曆年制的營利事業為例,應於112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二個月起一個月內,即於113年2月1日至2月29日間提出申請。
第二階段:營利事業於接到稽徵機關核准辦理資產重估價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應填具相關書表向稽徵機關辦理重估價申報,稽徵機關則於接到重估申報書表後進行調查,並依據調查結果發出審定通知書。
最後,從稅務處理的角度而言,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可享有重估增值差額免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好處,而且每年可增加折舊、耗竭或攤折額之費用,達到延期納稅效果。
舉例來說,甲公司於92年1月購入建築物一億元,耐用年數50年,假設無殘值,採平均法提列折舊。依據財政部發布核定之111年度物價倍數表,甲公司得針對該年度取得之資產,向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增值,並以111年12月31日為重估基準日。該建築物於基準日之帳面價值為6,000萬元(原始取得成本一億元-92年至111年累計折舊 4,000萬元);重估後資產價值為7,548萬元(重估前帳面價值6,000萬元×物價倍數1.2580)。
甲公司辦理資產重估時產生之未實現重估增值1,548萬元(重估後資產價值7,548萬元-重估前帳面價值6,000萬元),免予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資產重估後,112及以後年度每年提列之折舊費用為251.6萬元(重估後資產價值7,548萬元÷尚未使用年數30年),相較重估前每年計提之折舊費用200萬元可增加51.6萬元,達到延期納稅效果。
不過,戴群倫提醒,資產於重估後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情事的情況下,未實現重估增值的部分應於轉讓、滅失或報廢年度,轉列為營業外收入或損失。承上述釋例,假若甲公司於日後轉讓該資產,應將該未實現重估增值1,548萬元於轉讓年度轉列為營業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