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企業出口退稅有條件 小心退稅踩紅線 勤業眾信:營運流程調整勿疏漏關鍵條件 以保退稅權益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20818 10:57:12)近期中國大陸疫情多點爆發、各大城市陸續實施封城管控,在員工回流與復工之壓力下,造成台商在一線城市之生產基地無法順利運轉,轉由二線或三線城市之生產基地或外發給其他供應商生產,以降低經營成本及風險。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曉婷今(18)表示,以產品出口為導向的中國大陸台商,在主要生產基地轉換及營運流程調整時,常忽略重新檢視出口退稅的合規性,導致稅局稽查時才發現不符合退稅條件,而遭補稅及處罰,故遷廠之時,務必提前評估相關營運流程及稅務條件,以免徒增稅負成本。
@遷廠未注意出口退稅,恐遭稅局補稅
中國大陸工廠搬遷程序繁雜,若遷廠後主要生產企業變更,應重新考量出口退稅條件,可能須與客戶重新洽談VENDOR CODE或交易對象,改由新廠出口及退稅。有些企業為求方便,僅將主要生產加工製程外包到新廠,舊廠的職能可能僅剩管理及貿易,但卻繼續由舊廠進行生產企業的出口及退稅作業。當遷廠時,舊廠的人力與相關費用會大幅下降,且主要生產設備移轉到新廠,在稅局系統的大數據分析下很容易跳出異常,進而進行稽查。
徐曉婷補充,中國大陸企業出口退稅主要有生產企業的「免抵退稅模式」及外貿企業的「免退稅模式」二種模式。稅局稽核時,除了審查財務文件與憑證外,也會視察實體營運狀況,當發現舊廠已非生產企業,或雖仍為生產企業但該出口貨物已不符合退稅條件,恐無法申報生產企業的出口及退稅作業,之前的退稅亦將要求補回。
@符合條件之非自產貨物,可「視同自產」享受出口退稅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執行副總經理陳文孝表示,依據中國大陸財稅2012-39號規定,生產企業出口符合條件的「外購貨物」及「委託加工貨物」,可「視同自產貨物」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A. 針對「外購貨物」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與該企業生產的貨物名稱、性能相同;
2. 使用該企業註冊商標或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給該企業使用的商標;
3. 出口給進口該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
B. 採用「委託加工貨物」亦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與該企業生產的貨物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該企業生產的貨物再委託深加工的貨物;
2. 出口給進口該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
3. 委託方與受託方必須簽訂委託加工協定,且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託方提供,受託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含代墊的輔助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徐曉婷再次提醒,當遷廠或調整營運流程而來不及變更出口主體時,仍要在舊廠保留部分產線,以維持生產企業的資質,或是改採外貿企業的「免退稅模式」並進行事前備案,即使無生產能力也能享有退稅。台商企業營運流程調整千萬要重新檢視出口關鍵條件,以保退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