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預計大修公司法 勤業眾信:擬退場的台商應關注權利義務之變化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20120 10:23:41)2021年12月24日中國大陸舉行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並於會議中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同時對外公開徵求意見,預計於2022年1月22日截止。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曉婷表示,本次修訂草案之實質新增或修訂法令約70條,主要修改內容包括:完善公司設立、退出機制及資本制度,明確公司治理主體及其職責,強化股東和經營管理人員的責任。涉及現有及新增章節之內容範圍廣泛,擬退場的台商可特別關注本次修訂對轉股、減資及註銷等退場相關之草案內容,此部分預期將對台商在中國大陸未來之退場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
@與轉股相關之修法
一、 修訂優先購買權機制-根據《修訂草案》,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外轉股不再需要取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也不再要求不同意的股東購買擬轉讓之股權。而是規定股東應當就轉股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讓股東對外轉股機制更具彈性。
二、 明確股東資金未到位或瑕疵出資時之轉股責任-現行公司法之註冊資本為認繳制,資金到位期限由股東及章程自治決定,實務上常見股東未屆出資期限而需轉股之情形,未到位之出資義務係為轉讓方或受讓方之責任,時常爭論不休。根據《修訂草案》,若股東已認繳出資但未屆繳資期限而轉股的,由受讓方承擔該出資的義務。若股東未按期繳納出資或出資不足而轉股的,則由轉讓方承擔,但若受讓方知道上述情形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三、 新增股權加速到期制度-根據《修訂草案》,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公司或者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繳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換言之,當股東為逃避債務而惡意轉股時,即使未屆繳資期限,公司或債權人均有權要求該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與減資、註銷相關之修法
一、 新增簡易減資制度-過往中國大陸公司營運若有虧損,僅能用任意公積金及法定公積金彌補虧損,而且減資程序較為繁複。根據《修訂草案》,除了允許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外,並放寬此類虧損公司可以進行簡易減資,不需要通知債權人,但應當在報紙上或統一的企業資訊公示系統公告。簡易減資制度讓虧損公司之資本調整更有彈性,以利吸引外部資金。惟仍需留意簡易減資不等於股東義務之豁免,不可透過簡易減資而達成向股東分配利潤之目的。
二、 新增簡易註銷程序-根據《修訂草案》,對已清償全部債務或存續期間未產生債務之公司,可透過全體股東承諾,完成簡易註銷程序,解決了目前許多公司無法註銷的困境。但同時也強化清算人義務,並規定由董事組成清算小組,若清算成員履行義務不確實或延宕,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台商應關注未來修訂草案進度
徐曉婷指出,近幾年台商陸續從中國大陸退場,需同時考量中國大陸商務法律問題,以及兩岸稅法變化。台灣財政部1月14日指出,行政院已核定2023年開始施行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換言之,中國大陸台商若有退場計畫,以稅務角度,2022年底前實現所得是最佳退場時機。惟仍須關注中國大陸《修訂草案》之修法方向,特別是對於退場的權利義務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