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營安全條例三讀通過 營外攝錄影有害安全可處罰鍰
(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18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三讀條文明定,未經軍事機關許可,於軍事營區內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營區外從事上述行為,足生損害於軍事營區安全,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於11月20日初審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保留4條條文送委員會協商,委員會於8日進行黨團協商,並於今天立法院會完成三讀。
目前軍事營區,包含公告的軍事演習及訓練場域的安全維護與勤務執行,欠缺相關法令,影響軍事演訓執行及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此次立法後,軍事營區安全維護將有法律規範及保障,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沈世偉在審查會答詢時指出,條例通過之後,有7項行政命令及4項公告將一併修正。
三讀條文規定,軍事營區是指重要軍事設施或軍事機關之駐地;經軍事機關通報相關機關管制之軍事演習或軍事訓練場域,於演習或訓練期間,視為軍事營區。軍事機關是指國防部及所屬機關、部隊、學校;國家安全局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視為軍事機關。
為確保軍事營區安全,三讀條文規定,申請進入軍事營區之人或物,得實施安全檢查,認為有妨害軍事營區安全之虞時,得強制驅離。
三讀條文也規定,若未經許可進入軍事營區者,指揮官、執勤軍官、士官對無故侵入軍事營區者,得命強制驅離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有事實足認有刺探、收集國家機密或國防秘密、軍事機密行為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逕行逮捕,並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針對近年無人機侵擾軍事營區,三讀條文明定,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值勤軍營安全勤務,遇有遙控無人機或其他無人飛行物體飛越軍營,有危害國防或軍事設施或機密資訊之虞,得使用器械,必要時,得使用武器。
此外,三讀條文也規定,主管機關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軍事機關之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武器或器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除規範未經許可不得在營區內及營區外從事不同樣態的偵查行為及罰則外,三讀條文也明定,未經許可進入軍事營區者,予以警告或處4萬元以上、20萬以下罰鍰。經告誡仍不離開者,得按次處罰;未經軍事機關許可,攜帶錄影、攝影器材、觀測器、槍砲、彈藥、刀械或其他妨害軍營安全的物品進入軍事營區,經勸告交付保管而拒不聽從者,廢止其進入許可,並得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在上會期三讀通過22項強化關鍵基礎設施法律案,國防部此次修法也援引其法源,訂定於本條例第17及第18條,刑罰則亦比照。(編輯:郭無患)11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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