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金管會:TDR屬證交法規範有價證券

2023/5/11 17:39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11日電)台灣存託憑證(TDR)是否為證券交易法涵蓋的「有價證券」引起討論,並有立委主張修法以求明確;金管會今天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舉辦的公聽會上表示,TDR是證券交易法規範的有價證券。

民進黨立委余天等人提出證券交易法第4條及第165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迄今未達成修正共識。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舉行公聽會,余天在會中說,盼釐清TDR在實務上模糊空間的爭議,推動修法與維護人權公益,避免造成冤案發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下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證券交易法第4條及第165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報告。報告中指出,TDR是依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1987年第900號公告核定「應受我國證券管理法令規範」的有價證券,之後並於1992年及2008年就TDR的募集發行與交易明訂相關監理規範,並無疑義。

訂閱《早安世界》電子報 每天3分鐘掌握10件天下事
請輸入正確的電子信箱格式
訂閱
感謝您的訂閱!

在報告中,金管會指出,針對意圖影響TDR價格的炒作與操縱行為,除於證券交易法第155條訂有不法態樣的構成要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於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明訂應負的刑事責任,相關規範依法條文義、立法目的及法體系整體關聯性觀點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符合罪刑法定及刑罰明確性原則。

對於立委修法主張,金管會回應,考量TDR是證券交易法第6條授權明訂的有價證券,司法實務也肯認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及罪刑法定,且存託機構、保管機構及台灣存託憑證的定義已於相關子法明定,尚無修正必要,建議維持現行條文。(編輯:張均懋)1120511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172.30.14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