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傳亞太5G共頻共網有條件通過 公平會著眼5大好處
(中央社記者潘姿羽、江明晏台北4日電)遠傳亞太5G共頻共網創台灣首例,公平會著眼於促進頻譜資源共享、節省經營成本、減少重複基礎建設的資源浪費等5大好處,有助於整體經濟利益,今天委員會議決議有條件通過。
由於亞太電信在5G競標中,沒有標到精華3.5GHz頻段,遠傳與亞太電信在去年9月宣布簽訂長達20年的3.5GHz共頻共網合約,亞太將分擔遠傳3.5G頻段共頻共網的部分成本,以取得網路容量使用權。
NCC今年3月已經有條件通過遠傳與亞太電信3.5GHz 共頻共網申請案,是台灣首度共頻共網的案例,後續仍要經過公平會許可,而公平會也在今天宣布有條件通過。
公平會說明,此案為國內首宗電信事業間頻率與網路共用合作案,是水平結合類型;亞太可透過本結合,與遠傳共用3.5GHz頻段與網路,參進5G服務競爭。
公平會認為,在國內目前頻譜資源稀少的情況下,此案具有促進頻譜資源共享、節省經營成本、減少重複基礎建設的資源浪費、增加有限頻率資源的使用效能、促進服務品質提升以及相關產業發展等5大好處,有利整體經濟利益,是委員會議決議不禁止的關鍵。
但依據遠傳與亞太協議內容,雙方除了頻率及網路共用外,尚包括遠傳投資亞太新台幣50億元及取得亞太11.58%股份、擔任1席董事的合作事項。
公平會憂心遠傳與亞太在頻率與網路共用的合作過程,可能對市場有影響,為了確保結合案的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不利益,提出兩大條件。
首先,參與結合事業不得透過3.5GHz頻段頻率與網路共用、持有股份或擔任董事等協議內容,就雙方的行動寬頻業務資費、終端設備補貼、行銷活動、客戶與帳務資料管理等營運事項為共同經營、委託經營、合作研商或交換資訊等行為。
第二,參與結合事業應在實際結合之日起5年內,於每年7月1日前,提供兩類資料,送交公平會備查。一是監督小組組織圖、工作職掌分配及具體工作項目、小組成員名單及所屬公司部門,以及歷次會議紀錄(含與會成員名單及討論事項);二是亞太歷次股東會會議紀錄、歷次董事會會議紀錄。
公平會最後喊話,雖然不禁止此案,呼籲業者合作範圍應限於申報結合內容,且不得從事共同經營或聯合行為,以免違反規定。
針對公平會提出兩大條件,遠傳回應,尊重公平會的決議且會遵守,附負擔的內容不會影響合作,按雙方預定合作內容實施。
亞太電信表示,共頻共網為國際趨勢,高效運用資本和頻譜資源,增加網路服務競爭力,帶動經濟發展。亞太電信後續遵守公平會的決議,按雙預定合作的內容實施。(編輯:潘羿菁)11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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