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將羅文山收中共政協委員政治獻金 判刑2年定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9日電)退役陸軍中將羅文山涉收香港居民、中共全國政協委員許智明等人政治獻金,並侵占部分款項,二審判刑2年,得易科罰金72萬元。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檢方的上訴,全案定讞。
羅文山曾任陸軍官校教育長、國防部常務次長、聯勤副總司令,退伍後轉任欣隆瓦斯公司董事長,並任國民黨任務型國大代表及兩任國民黨中常委等職務,案發時為中華黃埔四海同心會會長。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羅文山涉嫌於民國97年、99 年、101年間,接受香港居民許智明等人4筆獻金,累計達新台幣838萬5000元;羅文山於100年3月間將當中100萬元轉為名下定存,分別轉存、轉匯到自己及妻子名下,102年9月間匯回同心會帳戶。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曾3次匯款給羅文山的許智明是香港凱富能源集團董事局主席、中聯石油化工國際公司董事局主席、嘉浩集團主席、聯力集團主席、馬達加斯加名譽領事,也是中共全國政協委員。
羅文山審理時辯稱,許智明指定匯款用於以黃埔四海同心會名義,刊登支持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馬英九的廣告,以及支付許智明率團來台到總統府晉見當時總統馬英九、拜訪榮譽主席連戰等費用,並非政治獻金。
一審認為,羅文山違規收受許智明等人高額政治獻金,許智明還是中共全國政協委員,羅未於收受後繳交監察院辦理繳庫,涉犯政治獻金法與業務侵占罪,判刑2年6月,不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2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考量,羅文山已逾85歲,患有心臟疾病,一生貢獻軍旅,且現行實務對於違反政治獻金法的量刑多在有期徒刑6個月以下,羅文山並已返還黃埔四海同心會100萬元,一審量刑過重。
二審就羅文山4次違法收受政治獻金犯行,各改判刑6月、5月、5月、5月,業務侵占罪判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得易科罰金72萬元,犯罪所得沒收。
台灣高等檢察署不服二審判決,認為本案不法政治獻金金額不低,對象更帶有高度大陸地區政治色彩,羅文山犯後矯詞掩飾、未見悔悟,二審判決的罪刑未能均衡,提起上訴,今天遭最高法院駁回。(編輯:張銘坤)11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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