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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景華縱火奪6命 最高法院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2021/7/2 11:04(7/2 14:0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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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日電)男子湯景華因細故縱火,導致6人身亡,一審到更二審都遭判死刑,但最高法院認為湯景華基於間接故意犯下殺人罪,依兩公約規定不能判死,今天自為改判無期徒刑,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上午11時宣判,人在看守所的湯景華透過視訊聽判。審判長宣判後當庭表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規定須基於殺人的確定故意才能判死,基於不確定故意不能判死。

審判長說,被告基於不確定故意而犯殺人罪,不能判死,原判決判死違反兩公約規定,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最高法院刑事發言人徐昌錦透過影片說明判決理由表示,被告放火燒機車時,沒打算燒死人,但放火時可預見火會延燒房子,可能燒死屋內的人,被告認為即使如此也不在乎,是基於這種心態去放火而燒死6人,屬於殺人的間接故意,非直接故意。

徐昌錦說,另案翁姓被告(死囚翁仁賢,已執行)是明知放火會燒死人仍故意縱火,燒死屋內6名親人,屬於殺人的直接故意。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湯景華殺人部分是間接(不確定)故意,最嚴重罪行是指涉及直接(確定)故意殺人的犯行,間接(不確定)故意殺人不可適用死刑,原判決量刑已不符公約意旨,撤銷原判決,自為改判。

最高法院審酌湯景華罪行在公約拘束下,不能判死,罪責最重上限是無期徒刑,而無期徒刑依法執行超過25年,且有悔改實據才能假釋;依湯景華情形,可假釋時已超過75歲,量處無期徒刑,在獄中長期隔離並矯正,就與罪責相當。

湯景華民國103年與翁姓男子爭執,控告翁姓男子傷害但法院判無罪。湯景華自認求償無門,透過判決書等文件得知翁姓男子住處而謀劃報復,105年3月23日凌晨到翁姓男子新北市三重區住處騎樓朝機車縱火。

與湯景華起爭執的翁姓男子當時服役不在家,火勢延燒連棟公寓,導致翁家6人身亡。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更一審及更二審都依殺人罪判處湯景華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更二審判決指出,湯景華犯罪情節嚴重,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最嚴重的罪行」要件判死。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6月18日開庭辯論,並遠距訊問湯景華後,最終撤銷更二審判決,自為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編輯:李明宗)11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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