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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未滿一年不算入無期徒刑假釋執行期違憲 相關法條即日失效

2021/2/5 17:52(2/5 23:4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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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5日電)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801號解釋,刑法第77條規定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未逾1年的羈押日數,不算入無期徒刑假釋的已執行期間,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自解釋公布日失效。

許姓男子於民國90年間涉犯殺人罪,最高法院於92年間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入監執行至今。許男認為,他在判決確定前被羈押985天,卻因刑法第77條規定,羈押日數必須扣除1年,只剩620天可以算進無期徒刑的假釋已執行期間。

許男認為刑法第77條相關規定侵害他憲法保障的權利,向台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被高院駁回。許男不服提起抗告,仍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後,許男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801號解釋,民國86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的刑法第77條第2項規定及94年2月2日修法後的刑法第77條第3項規定,有關裁判確定前未逾1年的羈押日數不算入無期徒刑假釋的已執行期間內部分,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有違,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編輯:張銘坤)11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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