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假釋新制增迴避條款 興訟地院受理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5日電)法務部矯正署修正「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今天發布生效,矯正署指出,增訂審查委員迴避條款,受刑人可陳述意見,若假釋遭駁回打行政訴訟,改由地院受理裁判費僅1000元。
矯正署副署長、發言人周輝煌指出,「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新法,對於累進處遇要件放寬、針對假釋審查委員會委員增訂迴避條款,給受刑人陳述意見權益,且受刑人若假釋遭駁回,可以聲請調閱抄錄相關駁回理由及資料。
周輝煌強調,以前受刑人假釋遭駁回,可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救濟,訴願遭駁回,可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裁判費為新台幣4000元;但新法改為復審制度,受刑人假釋遭駁回,可向法務部提起復審救濟,若仍遭駁回,是向各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裁判費為1000元,這將使訴訟程序更迅速便捷之外,也考量受刑人在監較沒錢,給予裁判費一半優惠(一般民眾裁判費2000元)。
法務部發布新聞稿指出,「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歷經行政院召開25次修法審查會議,分別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及17日三讀通過,並於今年1月15日修正公布。
法務部因應母法修正,立即啟動修訂主責32案相關授權子法(其中31個子法由矯正署主政,1個子法由法務部檢察司主政),邀集民間團體及相關學者專家共召開57場審查會議。
這次32案授權子法中,「羈押法施行細則」及「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2案因分別涉及司法院及教育部業管,需另案會辦後再行發布,因此,今天發布生效的授權子法共計30案,包括「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執行死刑規則」等。
法務部指出,這次修法及相關授權子法的修訂,期許藉由完善法規讓矯正體系更透明與現代化,強化收容人的權益及提升收容人復歸社會的效能,具體貫徹人權立國宗旨,並實踐民眾對司法改革的期待。(編輯:張銘坤)10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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