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華藥重訊說明與AOP仲裁案 合約有效須付48億賠償
(中央社記者韓婷婷台北21日電)藥華藥宣布與AOP間仲裁案,接獲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ICC)最終仲裁判斷,雙方授權及製造合約仍為有效,藥華藥應支付AOP約1.42億歐元(約合新台幣48億元),加計利息及仲裁費賠償。
藥華藥今天晚間於櫃買中心進行重大訊息說明會表示,於仲裁程序中已盡力主張合約有效終止,故AOP主張遲延賠償顯無依據。然仲裁判斷認定合約仍然有效,藥華藥深感遺憾。
藥華藥與AOP於2009年訂定合約,約定授權內容、區域、資料互享,藥華藥提供AOP 藥物化學製造管制流程 (CMC) 資料,AOP提供藥華藥臨床試驗資料。然AOP遲未依照合約規定提供藥華藥臨床資料。
藥華藥表示,根據合約,任一方未於30天內提供資料,則構成合約終止條件,因此,藥華藥委託德國律師於2017年11月發函通知AOP因未補正重大違約情事,藥華藥終止合約。
不過AOP於2018年4月向國際商會提出仲裁,主張合約仍然有效,要求4億8134萬2254歐元賠償。
藥華藥表示,於109年10月21日接獲仲裁判斷,判斷結果.藥華藥與AOP的授權及製造合約 (系爭合約)仍為有效。藥華藥應支付AOP 1億4222萬1201歐元,及以基礎利率外加5% 計算利息(起算日期為2019年8月14日)。
另外,藥華藥應支付AOP仲裁費用135.39萬歐元。該仲裁費用依AOP負擔4成,藥華藥負擔6成比例計算得出。雙方其他主張均被駁回。
藥華藥說明,AOP原主張賠償金額總計4.81億餘歐元,係指稱藥華藥有4項遲延,總計29.5個月。然而,仲裁判斷認定藥華藥僅負擔遲延責任總計9.5個月。故藥華藥僅須支付1.42億餘歐元及遲延利息。
藥華藥指出,依仲裁判斷認定之事實,基於合約,前述藥華藥應支付金額的計算尚包含AOP尚未啟動的其他3個骨髓腫瘤適應症的臨床試驗。
依照合約時程,就上述AOP至今仍尚未啟動的3個骨髓腫瘤適應症,合計應負多年遲延責任,藥華藥將積極評估向AOP請求賠償,以維護藥華藥股東權益。藥華藥將與律師討論後續相關對策及可採取策略,因此本仲裁判斷對藥華藥營運財務業務影響尚待評估。(編輯:林興盟)10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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