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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弒母斷頭二審逆轉無罪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2020/9/29 17:38(9/29 19:5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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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9日電)梁姓男子涉嫌砍下母親頭顱從12樓拋下,二審逆轉獲判無罪。高檢署9日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有4大違誤,今天撤銷二審無罪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台灣高等檢察署本月9日主張二審判決有諸多違背法令之處,提起上訴。案經最高法院18日完成分案,今天做出判決,歷時僅11天。

高檢署表示,將建請高院儘速分案審理並羈押梁男。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台大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均未說明梁男何時施用毒品,二審判決對此也未認定,怎麼能夠僅憑精神鑑定報告等資料判斷梁男行為時有可能處在毒品效用最強的期間。

新聞稿提到,二審並非不能傳喚鑑定人員說明或再為鑑定,竟捨此不為,直接判斷梁男殺人時不排除是卡西酮類物質作用最強期間,而認為梁男殺人時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欠缺,有調查證據職責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法。

第二點撤銷理由則指出,證人指稱梁男吸毒後言行異常,鑑定報告也指梁男施用多種毒品長達數月,但二審未釐清梁男吸毒時,是否有可能預見吸毒後可能在精神異常狀態下殺死母親,直接以梁男過去只有酒後鬧事或打人等情形,認定梁男殺母不符原因自由行為,尚嫌速斷。

第三點理由指出,二審認定梁男是多重毒品濫用者,又認為梁男受卡西酮類毒品影響而犯案,卻未說明梁男是否需要再接受治療,也未囑託精神醫學專家就此鑑定,即指梁男無監護必要,卻又稱梁男是否符合因藥癮或其他精神疾病而有防治必要應由衛生機關進行評估、治療,理由前後齟齬、矛盾。

第四點理由則為,二審判決未宣告沒收梁男犯案用的開山刀,不符法律規定。

全案起於,桃園市梁姓男子涉嫌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持開山刀猛砍母親37刀致死,並切下頭顱往樓下丟,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定梁男吸毒誘發急性精神病症,案發時處於脫離現實,喪失辨識及控制能力,8月20日改判無罪,責付桃園巿政府衛生局;梁男隨後因另案發監執行,預計10月13日出監。(編輯:張銘坤)10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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