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作大同股票獲利逾11億 鄭文逸一審重判13年6月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4日電)台商鄭文逸等涉嫌炒作大同公司股票,獲利超過新台幣11億元,遭台北地檢署依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今天判決鄭文逸13年6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另外,鄭文逸秘書張湘羚被判3年8月徒刑、股市炒手鄒興華4年6月、金主林振興9年10月、掮客張莒華無罪。
檢方調查,中國商人任國龍與鄭文逸於民國105年7、8月間,共同謀議炒作大同公司股價獲利,由任國龍以地下通匯及境外轉帳匯款2億元港幣給鄭文逸,並隱匿陸資身分,佯裝港資大量買進大同公司股票,拉抬大同股價。
大同董事會於106年5月11日進行改選,股票停止過戶日為同年3月13日,鄭文逸對外佯稱爭取經營權,卻不繼續持股及辦理登記參加股東會,竟於停止過戶日前,趁股價高點時,將證券帳戶內股票大舉賣出牟取暴利,實現獲利超過新台幣11億元。
台北地檢署於107年間起訴鄭文逸等人,另案偵辦任國龍,但任國龍始終經傳喚未到案,北檢今年6月間發布通緝。(編輯:張銘坤)1090824
台商大同炒股案 北院:犯罪所得逾31億元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4日電)台商鄭文逸等涉嫌炒作大同公司股票,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判決他13年6月徒刑。全案可上訴。北院認定,鄭文逸等4名被告因犯罪獲取財物新台幣31億2385萬餘元。
判決指出,鄭文逸有意於民國106年5月11日大同公司董事會改選時,爭取董監事席位,並意圖趁機炒作大同公司股價,藉此牟利,與秘書張湘羚、友人鄒興華、股市投資人林振興及中國商人任國龍,自105年9月1日起至106年3月6日止,共同炒作大同公司股票,因犯罪獲取財物31億2385萬3203元。
台北地檢署於107年間起訴鄭文逸、張湘羚、鄒興華,今年4月間追加起訴林振興、掮客張莒華,並另案偵辦任國龍,由於任國龍始終經傳喚未到案,北檢今年6月間發布通緝。
台北地院今天依違反證交法判處鄭文逸有期徒刑13年6月,犯罪所得12億5717萬5304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張湘玲判刑3年8月、鄒興華4年6月、林振興9年10月。張莒華則獲判無罪。
另外,檢方指控任國龍提供上百億元資金,作為鄭文逸炒股計畫的奧援,且任國龍以他掌控的境外證券帳戶透過國內券商,佯裝港資進場大量買進大同公司股票。
北院認為,依據卷內現存事證,僅能證明涉案的境外證券帳戶是由任國龍所實際掌控,但尚不足以證明其以這些境外帳戶買賣大同公司股票的資金,是來自中國。且任國龍目前由檢方通緝中,不在本案審理範圍。(編輯:張銘坤)1090824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