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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恆隆郭克銘抗告遭高院駁回 羈押確定

2020/8/8 20:54(8/8 21:5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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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8日電)前太流公司負責人李恆隆涉嫌行賄多名立委,日前遭裁定羈押禁見。李男以曾接受腎臟移植,若藥物控制不當恐危及生命等理由提起抗告。高院認為抗告無理由,今天駁回,羈押確定。

此外,涉嫌為李恆隆介紹立委的是知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郭克銘不服羈押禁見裁定,也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一併駁回。李恆隆、郭克銘此件羈押確定。

高院新聞資料指出,郭克銘抗告主張,就算為李恆隆介紹立委促請經濟部依法撤銷太流公司增資登記,也不能認定他主觀上有「違背職務」的認知與故意,不符犯罪嫌疑重大要件;交付及期約賄款已自白,且此案監聽長達5年,同案被告均被羈押,事實已明,無羈押必要。

李恆隆則主張,他是依據相關確定判決及經濟部相關諮詢會議結論,請立法委員監督行政部門、召開公聽會,並無使立委為違背職務的行為,犯罪嫌疑並非重大,此案證據已調查清楚,無勾串共犯或證人的原因及必要。

李恆隆還主張,他患有腎功能衰竭經腎臟移植手術,容易感染細菌及病毒,若藥物控制劑量不當,有發生猛爆性肝炎危及生命之虞,考量比例原則及身體狀況,顯無羈押禁見必要。

高院認為,李恆隆、郭克銘交付或期約金錢的行為,與立委及辦公室主任在立法院質詢官員、召開協調會與公聽會、提案修正商業登記法及公司法,以期撤銷太流公司增資登記,協助李恆隆取回SOGO百貨經營權的立法委員職務行為間,具有密切關連性。

此外,太流公司增資撤銷爭議部分,主管機關就相關法院確定判決認定內容應如何解釋及採取何種行政舉措,雖有不同見解,但檢察官已釋明交付或期約金錢的行為與立委職務行為間的對價關係,足以認定李恆隆、郭克銘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賄罪及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嫌疑重大。

高院還認為,李恆隆財力雄厚,於商界及政界深具人脈勢力;郭克銘長期擔任遊說國會相關工作,與立法委員及辦公室主任等人員存有相當人脈關係。參酌立委蘇震清、廖國棟長期多次對相關公務員施予壓力,認定李、郭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並審酌此案賄賂金額及所涉經濟利益龐大、影響深遠,而有羈押必要。

高院另指出,李恆隆已手術完畢,並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稱「現罹疾病」,仍得以藥物控制避免感染,原羈押裁定並無違誤,駁回李恆隆、郭克銘的抗告。(編輯:戴光育)10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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