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第一部公衛師法 立院三讀通過
(中央社記者郭建伸台北15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公共衛生師法,明定公衛師應考資格,除了公衛系所畢業生,醫事、公衛相關科系畢業生若修滿18個學分也能應考;政府得因突發緊急或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指定公衛師辦理業務。
由於這是立法院首次三讀公衛師法,參與法案審議過程的朝野立委上午也邀集公衛學者、學生舉行記者會,慶賀台灣通過亞洲第一部公衛師法。
台大公衛學院院長詹長權在記者會強調,「除了感動還是感動」,他進公衛學院42年,當公衛學者32年,人生沒有比此時更高興。詹長權表示,他常形容大疫情就是第三次世界大戰,人類要進入新常態,而公衛師法的立法就是新常態。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中華民國國民經公共衛生師考試及格,並依法領有公衛師證書者,得充任公共衛師,若非領有公衛師證書,不得使用公衛師名稱。
三讀條文明定,如果曾被撤銷或廢止公衛師證書,或因業務有關犯罪行為,受1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都不得充任公衛師。
三讀條文明定,公衛師執業可受聘於醫事、健康照護或長照機構、公衛師事務所或其他主管機關認可機構。
如果公衛師已在規定處所執業2年,得向各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單獨或與其他公衛師聯合設立公衛師事務所,並由衛福部訂定申請許可、收費規定、廣告內容限制等辦法。
新法明定,公衛師的業務範圍以社區、場域為主,業務包含社區場域的環境健康風險方案、疫調防治、民眾健康調查、食品安全風險調查等規畫。
新法也明定,公衛師除非兼具醫事人員資格,否則執行業務時不得涉及醫療行為,如果有突發緊急或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政府得指定公衛師辦理業務,除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主管機關得檢查公衛師業務或令其報告,而公衛師不得規避拒絕。
新法明定,公衛師執行業務應遵守專業倫理規範,若違反有相關懲戒制度;如果民眾非領有公衛師證書卻使用公衛師稱號,或是公衛師無正當理由洩露業務所知悉的秘密,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如果公衛師不執行政府指定辦理的重大公衛事件,則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則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新法明定,公衛師法自公布日實施。(編輯:蘇龍麒)10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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