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國是會議曾通過推動通姦除罪化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31日電)大法官今天上午9時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中華民國刑法通姦罪是否除罪化,近3年前司改國是會議第5分組第6次會議曾決議通姦除罪化,建議廢通姦罪,以免造成壓迫女性實質不平等。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日前審理妨害家庭案,認為通姦罪有違憲疑義,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分組第6次會議民國106年5月18日決議,建議廢止通姦罪,如果無法立即廢止,應即刪除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回歸刑訴法告訴不可分原則適用。
刑訴法第239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配偶撤回告訴者,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第5分組委員認為,通姦罪於性別平權意識尚未發展、台灣性平法制多有缺漏的年代,有保護弱勢配偶功能,但台灣現今已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性侵害防治法,於民法親屬編內,夫妻財產制、離婚有責與破綻主義、子女監護,都已符合性別主流化標準,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親權行使依歸。
以國家刑罰權介入私人關係通姦罪,委員們認為目前存在正當性已屬薄弱。
第5分組委員也說,與通姦罪有關的刑訴法但書,為「告訴不可分」原則的例外規定,配偶得僅對通姦的配偶撤告,卻不及於相姦人,違反刑訴原則,造成通姦罪實體受刑人數女性遠高於男性,造成壓迫女性的實質不平等。
委員們說,據實際案例,有主張受性侵的告訴人,在性侵案件證據不足無法定罪,卻反遭被告配偶提告通姦有罪確定,導致「實務上常見性侵害被害人因恐遭行為人配偶提告通姦,而不敢舉發或告訴遭性侵害事實」,影響性自主權保障與被害人告訴權行使。(編輯:李明宗)109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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