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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43年台電匪諜案 監察院糾正國防部

2019/8/22 16:54(8/22 18:2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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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游凱翔台北22日電)監察委員高鳳仙今天針對民國43年台電匪諜案表示,當年國防部未偵辦涉案共產黨領導人及幹部、對25名被告誤用法條判處死刑、違法銷毀偵審卷宗及未依法保存,監院糾正國防部。

監察院下午召開記者會,高鳳仙表示,台電匪諜案可說是鹿窟事件的後傳,43年12月19日,曾姓商人前往投票所投票時,被特務逮捕,包括南部一群農民、台糖及台電公司一批無辜員工,捲入史稱「台電匪諜案」事件,於44年9月19日判決,其中7人同月21日成了馬場町冤魂,匪諜案關鍵人物為陳本江。

高鳳仙說,鹿窟事件中,軍隊自42年1月19日撤離,陳本江按常情應消聲匿跡,但經過近2年卻能在高雄以自首匪諜身分造成另一台電匪諜案,至今真相未明。

高鳳仙表示,此案迄今真相未明,究竟台電匪諜案的實情為何、被逮捕人是否真的是匪諜,以及是否遭刑求逼供、獲得平反等,都有深入了解的必要;而國防部對於此案有3大缺失,今天糾正國防部。

針對缺失部分,分別有「未偵辦共產黨領導人及幹部」、「對25名被告誤用法條判處死刑」及「違法銷毀偵審卷宗及未依法保存」。

未偵辦共黨領導人及幹部部分,高鳳仙說,國防部保密局破獲鹿窟基地後,仍持續追捕逃亡的領導人及重要幹部,以阻止在中南部發展組織,有其貢獻;但僅將參加組織、提供金錢、幫助藏匿、知匪未報等25人移送偵查及審判,對領導及吸收組織成員、要求金錢資助及幫助藏匿的相關人,竟然均未依法移送偵查,作成起訴或不起訴處分,任其逍遙法外,核有違失。

對25名被告誤用法條判處死刑部分,高鳳仙指出,國防部以自白為唯一證據判刑、漠視刑求抗辯、違反律師辯護權、未依法迴避,因不當審判導致國家支出補償金共新台幣9990萬元。

違法銷毀偵審卷宗及未依法保存部分,此案共有7名被告被處死、7名被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依國防部「國軍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規定,應以永久保存方式保存卷證,不得銷毀。

但國防部竟違法將本案的歷審檔案卷證全數銷毀,迄今無法查出何人於何時違法銷毀檔案卷證及清冊,導致相關當事人主張的冤屈與真相無從查明,有嚴重違失。

國防部表示,尊重監察院的指導。當年有其時空背景因素,現在是民主法治社會,一切均依法行政。(編輯:林興盟)10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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