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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開內線交易案 最高法院列4大理由發回更審

2019/6/27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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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7日電)纏訟多年的台開內線交易案,高院更四審去年判前總統陳水扁女婿趙建銘3年徒刑。最高法院今天以犯罪所得計算、重大消息認定尚待釐清等4大理由,發回高院更審。

全案緣於民國94年間,趙建銘與前台開董事長蘇德建、前寬頻房訊總經理游世一等人於三井日本料理聚餐,餐會中得知台開利多內線消息,返家後告知父親趙玉柱買進台開股票,待股價上漲脫手賺取差額。

台北地檢署95年7月間提起公訴,經最高法院四度撤銷發回,高院107年3月間做出更四審判決,並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刑,趙建銘判刑3年,趙玉柱2年6月,游世一2年,蘇德建2年並緩刑5年。

案經趙建銘等4人與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今天發回更審,是本案第5次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發回理由之一是歷審判決都認定本案重大消息包括台開將推動新台幣165億元聯貸案、讓售信託部門給日盛銀行等,但原審另認定蘇德建告知台開淨值將回升到18億元、台開股價上漲可以期待也是重大消息,卻未說明依據及理由,判決理由欠備。

發回理由之二指出,原審認定的重大消息,似乎只是簡要標題而缺乏具體內容,包括台開如何推動聯貸案及成功機率、讓售信託部門時程等細節付諸闕如,不符重大消息須有特定具體內容並已達明確程度的要件,恐有適用法則不當的違誤。

發回理由之三則提到,原審以兼採「實際所得法」及「擬制所得法」的「分割適用法」計算內線交易犯罪所得,卻未說明「擬制所得法」有何實證依據。

最高法院指出,現行內線交易規定已改為重大消息公開18小時後,因投資人已知悉消息,於此時買賣股票即無資訊不平等問題,因此實務上似乎可以「該重大消息公開前最近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每股成交均價,與該重大消息公開18小時後最近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每股成交均價之差額」,推定為重大消息對股價影響程度的表徵,以此為基準計算犯罪所得。

發回理由之四則認為,趙玉柱、游世一等被告間有無共同犯內線交易的計畫、是否應論為共同正犯,影響犯罪所得是否合併計算,也與被告犯罪所得是否超過1億元而觸犯可處7年以上徒刑的加重內線交易罪有關,但原審未詳加釐清說明,因此發回更審。(編輯:方沛清)10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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