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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擬為逃犯條例附加人權保障聲明 質疑仍難平

2019/6/11 17:39(6/11 20:5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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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11日電)香港特首林鄭月娥今天表示,港府將在逃犯條例修訂中,以政策聲明加入人權保障,強調此舉具法律效力。但有法律學者質疑,相關保障並非適用所有個案,「政府可以做,也可以不做」。

綜合港媒報導,林鄭月娥11日表示,保安局長李家超已致函給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以政策聲明方式,加入14項的人權保障,其中包括案件必須公開審訊、無罪推定和自行選擇律師等權利。

林鄭月娥解釋,依照「逃犯條例」的第3A(1)條規定,引渡逃犯時,特區政府除按照法律條文安排外,也可對請求方加入額外的限制,亦即請求方必須滿足這些限制,港府才會移交逃犯。

因此林鄭月娥強調,政策聲明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對於外界質疑為何不將相關條款寫入法律內,林鄭月娥表示,此舉是為保持靈活性,以便日後可再對請求方加入不同的人權要求,呼籲港人放心。

但法律學者對此抱有疑慮。香港01報導,香港大學法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11日表示,政策聲明並非政府承諾,也並非適用於所有個案,也就是「政府可以做,也可以不做」,批評此舉誤導市民。

他指出,未來若政府決定不加入相關限制移交的條文,法庭也不會要求政府解釋做法。(編輯:沈朋達/邱國強)10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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