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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電信管理法 有助5G釋照與發展

2019/5/31 20:10(5/31 20:2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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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冠廷台北31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電信管理法,為台灣的5G發展邁出一大步,將開放電信業者共用網路、頻譜、建設網路等,使得業者在頻譜、建構網路及支援5G應用上,更有彈性。

為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攸關5G發展的電信管理法,為鼓勵參與帶動創新服務,三讀條文明定,將電信業的管制模式由特許制及許可制,改採登記制,以鼓勵創新與跨業經營,活絡通訊傳播市場。

為因應整體通信與資訊發展的需要、促進無線電頻率的和諧有效共用,三讀條文明定,無線電頻率為全體國民共享的資源,行政院指定機關對於無線電頻率的規劃與管理,應確保無線電頻率的和諧有效使用,符合公眾便利性、公共利益及必要性。

條文也明定,無線電頻率為主要通訊媒介,賦予主管機關衡酌頻率特性、使用效率及目的規劃,以拍賣、公開招標或其他適當方式彈性釋出頻率,並預留新技術發展的相關措施與國際接軌,使台灣頻譜分配及規劃方向透明化。

為加速頻譜的活化利用,三讀條文明定,主管機關得以無線電頻率共享的核配方式,使不同類型無線電通信系統間,能有更廣泛的頻譜共享機制。

為了要讓業者在建置設備時符合國安標準,三讀條文明定,申請設置使用電信資源的公眾電信網路者應檢具申請書,營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營運及設置;其電信網路增設或變更者,亦同。

條文明定,為確保公眾電信網路資通安全及網路性能,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檢驗公眾電信網路。如涉及國家安全事項時,主管機關得限制特定電信相關設備的採購及使用。

在促進偏鄉地區的公眾網路建設方面,三讀條文明定,政府得採取必要措施,並自每年度辦理電信監理業務所得的行政規費、招標或拍賣無線電頻率所得收入,提撥一定比率,編列預算以促進偏遠地區的公眾電信網路建設。

有關保障民眾隱私的部分,三讀條文明定,電信事業對於用戶或使用電信人使用電信服務所生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應確保紀錄正確,保存一定期間及應予保密;用戶查詢其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時,應予提供。(編輯:林沂鋒)10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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