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將審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藍綠6版本攻防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4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將審查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政治性協議部分,僅時代力量黨團版、民進黨立委尤美女版規定須經全國性公投通過才生效;陸委會則提兩岸條例修法,建立政治議題協議監督機制。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5日將舉行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法制化公聽會,17日、18日則將進行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的詢答及審查。
目前已經在立法院的草案版本,有民進黨團的「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草案」、時代力量黨團的「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親民黨團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及民進黨立委尤美女的「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國民黨立委黃昭順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國民黨立委江啟臣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協議簽署監督條例草案」等6版本。
從國家定位來看,民進黨團版為「兩岸」,親民黨團版、江啟臣版、黃昭順版則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時代力量黨團版為「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尤美女版則為「台灣中華民國政府與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各有不同。
攸關建立軍事互信機制、結束敵對狀態、劃定或分享疆界、其他可能影響國家主權的「政治性協議」部分,時代力量黨團版、尤美女版都規定,須有全體立委3/4出席、出席立委3/4同意後,再依公民投票法程序,辦理全國性公投,且有效同意票過半數,始為通過。
陸委會則認為,今年一月中共「習五條」提出「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兩岸互動的客觀情勢已發生變化,修法強化兩岸政治議題協商的監督機制、建立民主防衛機制,應有急迫性及優先性,陸委會已擬具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建立政治議題協議的監督機制。
人權部分,民進黨團版規定,兩岸談判訂定協議,應本於對等互惠,維護國家安全之原則,並符合憲政體制及各項國際人權公約規範;時代力量黨團版、尤美女版則規定,協議不得侵害人民受憲法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所保障的各種權利。
另外,時代力量版、尤美女版及江啟臣版中,都有規定在協商期間主管機關應設置「民間諮詢會議」,定期諮詢協議的基本方向、簽署的可行性、對國內影響評估等相關事項,人數則是依立法院各黨團所占比例,推舉30人到60人不等。
至於協議內容部分,民進黨團版、江啟臣版、黃昭順版都規定,協議生效後,應以適當方法公告周知,並刊登政府公報;時代力量黨團版、尤美女版則規定,協議締結計畫完成協商後15天內,應向立法院報告協商過程及協商結果,並應公開兩國協議草案完整內容。(編輯:黃國倫)10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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