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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立倫倡兩岸和平宣言 陳明通:也算政治協議

2019/3/28 19:45(3/28 22:4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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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繆宗翰台北28日電)前新北市長朱立倫日前拋出若當選總統,將邀中共總書記習近平在金門會談並發表和平宣言。陸委會主委陳明通今天表示,這也算政治協議,將受兩岸協議相關修法限制。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明訂兩岸協商簽署「政治協議」,應經國會雙審議及人民公投,高門檻程序比照修憲;且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得作為協議項目。

大陸委員會今天下午舉行例行記者會,由主任委員陳明通親自主持,並說明相關修法內容。有記者提問,朱立倫日前提出的「和平宣言」是否迴避「政治協議」,不受上述法令限制。

陳明通表示,「和平宣言」概念等同「聯合聲明」(joint declaration或joint statement)。「但不論是中英聯合聲明、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在國際法上都是一種國際條約、協議」,若從此角度去看,當然是在修法限制的範圍之內。

另外,對於「政治協議」的定義,陳明通表示,自前總統李登輝時期制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以來,從來沒有加以定義,「一定有他的智慧在」。如何認定非常簡單,最重要就是其中有沒有「一中原則」、「九二共識」,「這就是一種政治」。

至於兩岸之間的服貿、租稅或是航約等協議,是否屬於政治協議,陳明通則重申,要看協議中有沒有政治意涵,若是純商業協定當然不算政治協議,但如果協議裡寫著「在一個中國架構之下」,當然算政治協議。

陳明通也強調,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499號解釋,「兩岸政治議題談判可以談,但不是毫無範圍,不能把自己的主權、國家地位拿出來談,不能把自己的自由民主體制拿出來談,這是禁區,碰都不要給我碰」,這次修法草案也予以明訂。

根據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新增第5條之3,對兩岸政治協議進行相關規定。

草案規定,兩岸間涉及政治議題的協議,須由行政院在協商開始90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經全體立委3/4出席、出席立委3/4同意後,才能開啟協商。

協商階段時,負責協議的機關要適時向立法院報告。若立法院認為談判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全體立委1/2以上決議,要求終止協商;行政院判斷雙方無法依締結計畫進行談判時,也應終止協商,並向立法院報告。

草案也規定,行政院完成協商後,應在15日內經行政院院會決議報請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15日內,行政院公開協議草案內容,送立法院審議,並向立院報告協議過程,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立法院也應在院會審查前舉行聽證。

草案規定,立法院院會審查協議草案,經全體立委3/4出席、出席立委3/4同意後,再由中選會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的半數者,協議草案才可通過。

草案也明訂,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編輯:林克倫)10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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