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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補休新規定 勞部新版問答集解惑

2018/3/7 17:19(3/7 18: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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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余曉涵台北7日電)勞動基準法修正案3月正式上路,由於外界仍有許多疑慮,因此勞動部再次發出新版問答集為民眾解惑。根據新版問答集,勞動部明確指出,加班換補休後,雇主不能片面抵充無薪假。

勞動基準法修正案今年3月起正式上路,包含取消休息日加班費做1(小時)給4(小時)的規定、加班可一比一換補休、特休假可遞延等。由於外界仍有許多疑慮,甚至常常寫民意信箱詢問,因此近期又再度出版新版問答集供民眾參考。

新版問答集分為休息日加班費、加班時數、加班補休規定、特別休假遞延規定、輪班換班間距、例假七休一與其他7個部分,共有26道問答。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受訪表示,民眾最常問的就是加班換補休及例假七休一的部分,希望這次的問答集可以解答民眾疑惑,未來也將會針對外界疑問,定期更新。

根據這次的問答集,勞動部強調,補休的選擇權在於勞工,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不領加班費只能選擇補休,補休日期由勞工提出後,徵得雇主同意排定,並非由雇主排定。

勞工提出的補休日期,如果雇主不同意,即屬協商不成立,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加班費,不能片面拿補休去抵充無薪假。

勞動部也解釋,從今年3月1日起,雇主請勞工加班或休息日出勤工作後,勞工如有意願選擇補休,才有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規定的適用,至於107年2月28日以前,勞雇雙方如已約定換取補休,仍依勞雇雙方約定辦理。

勞動部也說,若勞工特休假遞延後仍未休畢,雇主應依「原請休年度」的工資標準發給工資,也就是說若勞工107年仍有4天特休假沒休完,遞延到108年後仍沒有休完,則雇主應依107年年度終結時應發給的工資基準。(編輯:陳清芳)1070307


▲勞動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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