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案二審宣判 台新金逆轉勝
(中央社記者田裕斌台北17日電)彰銀案今天進行二審宣判,高院審判長張競文表示,若財政部對彰銀持股未出售前、台新金控仍是最大股東時,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過半董事席次。
高院表示,彰銀2005年標售特別股,屬於「系爭契約」,財政部在契約成立並履行9年才抗辯契約是無效表決權拘束契約,違反誠信原則,並造成政府失信於民的惡例。
高院認為,由於財政部對彰銀的持股自2005年起未有賣出或買進,台新金在標得特別股後,至今仍是最大股東,財政部應依當初契約承諾,支持台新金取得5席一般董事。1060517
彰銀案逆轉 財部應支持台新金董事過半
(中央社記者田裕斌台北17日電)彰銀案今天進行二審宣判,高院審判長張競文表示,若財政部對彰銀持股未出售前、台新金控仍是最大股東時,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過半董事席次。
高院表示,2005年彰銀標售特別股為吸引優秀投資人參與投標,財政部以彰銀最大股東的身份發函潛在投資人,表明支持得標人取得彰銀經營權,已相當於民法懸賞廣告的要約意思表示,且在淡馬錫對「取得彰銀經營權」有疑慮時,再度說明是「取得彰銀董監過半數席次的派任權」。
高院更指出,財政部連續3屆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董監過半席次,且在2008年、2011年另行簽署協議書,針對獨立董事、普通董事、常務董事席次分配簽署協議書;若財政部只是為了股東和諧,就私下與台新金協議,明顯獨厚台新金,以財政部而言,不可能做出這種圖利他人的違法行為。
高院判決書指出,台新金在財政部招標彰銀特別股前,並非彰銀股東,且契約內容全由財政部架構,並非台新金脅迫;台新金在取得彰銀經營權後,財務結構大幅改善,創造彰銀、員工、股東三贏,財政部也蒙其利,財政部在契約成立並履行9年才抗辯契約是無效表決權拘束契約,違反誠信原則,並造成政府失信於民的惡例。
高院判決書認為,契約解除條件包括財政部出售持股或台新金非彰銀最大股東,在契約解除條件未成就前,財政部負有繼續履約的義務,且由於獨立董事獨立行使董事職權,不得與普董相互代理,不能計入董事過半,所以財政部在彰銀改選第24屆董事時,應支持台新金取得5席普董,不含獨董。
根據目前彰銀目前有6席普董、3席獨董,若台新金取得5席普董,將在董事會中擁有壓倒性的優勢。10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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