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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初審通過 毀壞古蹟罰則加重

2016/5/12 18:40(5/12 19:1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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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2日電)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根據草案條文,未來破壞古蹟者將被判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再能夠易科罰金了事。

立法院教委會本週一、三、四連續3天審查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文資法經過前後共5次會議的質詢、逐條審查,並有超過20多個提案,今天教委會初審通過,送交院會前不須經朝野黨團協商。

這次修法條文多達100多條,文化部長洪孟啟表示,主要重點除了外界關心的無償撥用外,罰則提高、文化資產分類更細膩,並納入原住民專條,給予原住民更多重視。

在罰則部分,朝野立委與文化部都認為,過去破壞、毀損古蹟,大多只是罰錢,或是輕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最後也是易科罰金了事,因此委員會討論時決定加重罰則,除了訂定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外,還可以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

在分類部分,為與聯合國世界遺產公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接軌,這次文資法修正草案中,將文化資產分類為有形文化資產與無形文化資產。

洪孟啟認為,這樣的分類比過去更細膩,分類中每個項目的規定也更具體。

此外,這次修正草案也增訂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的相關規定,其中包括原住民文化資產涉及調查、研究、指定、登錄、廢止、變更、管理、維護、修復、再利用等事項,以及具原住民族文特性及差異性的事項,相關處理辦法由文化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訂之。10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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