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長照法 106年施行
2015/5/15 16:33(5/15 16:49 更新)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15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法,確立長照制度法源,整合長照服務體系,設置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並拓展偏鄉服務體系,新法公布後2年施行,預計76萬失能者及其家庭受惠。
行政院在民國101年將長照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年1月完成初審,經多次協商,朝野對長照基金來源仍有歧見,立法幾經延宕。
依行政院提案說明,目前國內長照機構、人員管理較為多元,且規範不一,加上需求逐漸增加,長照法立法能健全長照服務體系發展,確保服務品質,保障接受長照服務者的尊嚴和權益,並使長照制度具有完備的法源基礎。
依三讀通過條文,長照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6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需要,所提供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醫護服務。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均衡長照資源發展,得劃分長照服務網區,規劃區域資源、建置服務網絡與輸送體系及人力發展計畫,並得於資源過剩區,限制長照機構設立或擴充;於資源不足地區,應獎助辦理健全長照服務體系有關事項。
為促進長照相關資源發展,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應設置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基金額度至少新台幣120億元,分5年撥充編列。基金來源包含政府預算撥充、菸品健康福利捐、捐贈收入、基金孳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長鄧素文受訪表示,長照服務過去是模糊概念,長照法立法後明確定義,財源則以未來的長照保險法支應,長照基金則用來建置長照服務體系和擴充資源,包含偏鄉和失智等服務,都可納入。
她說,目前台灣失能人口有76萬人,長照法施行後,將造福這些失能者及其家庭照顧者。10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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