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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院首件國民參審 軍人酒駕害死3友調解消極判3年6月

2024/4/24 16:57(7/3 16:4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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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男子服役酒駕在台南市北門區自撞釀3死2傷,全案為台南地方法院首件國民法官參審案,合議庭24日判處陳男有期徒刑3年6個月,院方並舉行記者會說明判決理由。中央社記者張榮祥台南攝  113年4月24日
陳姓男子服役酒駕在台南市北門區自撞釀3死2傷,全案為台南地方法院首件國民法官參審案,合議庭24日判處陳男有期徒刑3年6個月,院方並舉行記者會說明判決理由。中央社記者張榮祥台南攝 1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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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榮祥台南24日電)陳姓男子服役卻酒駕,在台南市北門區自撞造成3死2傷,成為台南地院首件國民法官案,合議庭認定陳男雖坦承犯行卻態度消極,審理前2週才達成調解,不符減刑,今天判處3年6個月。

台南地方法院今天下午宣判,22歲陳姓男子犯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第2項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因量處刑度超過有期徒刑2年,不符合刑法第74條緩刑宣告要件。全案可上訴。

合議庭指出,陳男當時是職業軍人,軍中三令五申離營不得酒後駕車,陳男既是成年人,也知道酒後駕車面臨後果,沒有拒絕飲酒及搭載友人,也沒有其他不得已非要這樣做的因素,自然應該負責。

陳男雖坦承犯行,且和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但處理事情態度消極,審理前2週才達成調解,合議庭不認為陳男有情堪憫恕情形,不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

不過,陳男沒有前科,受託駕駛,被害人家屬也表示願意原諒陳男,但參酌整個調解過程,陳男悔意及誠意尚有不足,不適合做過多有利考量,因此判處3年6個月。

陳男以現役軍人身分,去年1月1日酒駕,在台南市北門區自撞,造成連同自己及車內乘客共3死2傷,台南地檢署偵結起訴,成為台南地院首件國民法官案。(編輯:謝雅竹)11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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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院首件國民法官案 軍人酒駕致3死2傷判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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