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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購地弊案 二審仍判張明田賠逾8億元

2025/3/25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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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5日電)中信商銀內湖購地弊案,時任中信商銀及中信金控實質負責人張明田遭指趁商銀擴充機房等需求,由他掌控公司出售資產給商銀套利。二審仍判張賠中信金控逾新台幣8億元,可上訴。

全案緣於,中信商銀在民國101年間,有擴充資訊機房大樓及行政大樓空間需求,因此先由中信商銀總務處尋覓合適廠辦地點,再由總務處行舍管理部人員,向張明田面報覓地個案及進度,並依其指示為最後決策。

檢方調查,張明田等人不為公司謀取最大利益考量,反為私利,涉嫌暗以個人親友或其等實質控制公司名義,出售資產給中信銀,居中套利。

檢方起訴指出,張明田等人明知資訊機房、行政大樓均為自用不動產,根據銀行法相關規定,可由中信金控或中信商銀自行依法購置,無論是用自行購地委由他人量身訂作或與他人合建,均無須先由第三人購地後轉售。

不過張明田等人為謀個人私利,基於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違背法令及內規的行為,使中信金控、中信商銀因而進行不合營業常規的不利益交易,致使中信金控、中信商銀遭受重大損害。

檢方將張明田等人起訴後,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主張,張明田為中信金控及中信商銀的實質負責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裁定,將求償部分移送民事庭,並續行審理刑事案件。

刑事部分,二審法院依金融控股公司法2罪判張明田各8年6月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去年8月間認為二審判決有調查未盡的違誤,撤銷原判決發回,現由高院更一審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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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部分,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認定張明田須負賠償責任,經計算後,判張明田應給付中信金控公司8億9327萬5400元。

張明田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認定,張明田上訴無理由,投保中心依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請求張明田給付中信金控8億9327萬5400元,自屬有據,因此駁回張明田上訴,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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