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新竹市議員陳治雄詐領助理費案 一審判2年緩刑5年

(中央社記者郭宣彣、魯鋼駿新竹縣20日電)國民黨新竹市議員陳治雄涉詐助理費約新台幣279萬餘元,新竹地方法院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將陳治雄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4年、緩刑5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治雄從民國103年12月25日至今擔任新竹市議會第9至11屆議員,趁職務機會取得戚男身分證、帳戶存摺影本等資料,由陳姓女友製作相關聘用戚男為公費助理內容,聘用時間從108年8月1日至111年12月24日、111年12月25日起,每月薪資為4萬元。
判決書表示,後續按月匯款4萬元至戚男帳戶,陳女再持戚男提款卡提領款項供陳治雄使用,詐得216萬724元,足生損害於新竹市議會對補助議員遴用公費助理費用管理、核銷的正確性。
判決書指出,陳姓女友與其兒子的潘姓女友,也利用陳治雄擔任議員職務機會詐欺取財,從111年5月9日起以每月4萬元薪資僱用潘女為公費助理,再由陳女提款供陳治雄使用,共詐62萬9677元。
法官表示,陳治雄身為新竹市議員,於社會上具知名度,且為民喉舌,應恪遵法令,竟知法違法,以人頭助理方式詐領補助費,危害政府機關對於人事預算的控管,辜負選民所託。
法官審酌,陳治雄坦承犯行並全數繳回犯罪所得,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將陳治雄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4年、緩刑5年。陳姓女友依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判處1年6月、褫奪公權3年、緩刑4年;戚男與潘女則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全案可上訴。
陳治雄今天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訪表示,尊重法院判決,會再與律師討論是否上訴。
新竹市議會人員向中央社記者表示,若判刑確定會由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解除其職務,竹市議會待內政部正式通知後才會宣布解職日期。竹市西區選區共2席議員,若陳治雄遭解職,依法無須補選或遞補。
新竹市選委會人員表示,縣市議員若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由內政部解職。此外,若該選區缺額未過半且任期已過半,依法不須補選或遞補。(編輯:方沛清)11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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