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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下屬帳戶供詐團洗錢 前海巡署官員判刑定讞

2025/1/13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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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3日電)前海巡署秘書室視察洪肇義涉嫌提供4名下屬銀行帳戶供詐騙集團洗錢。高雄高分院依違反洗錢防制法判處洪男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洪男原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秘書室視察(現已免職),他被控將仇姓、陳姓、高姓、黃姓下屬及自己的銀行帳戶提供詐騙集團翁姓男子使用。

判決表示,翁男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自民國109年9月起,向民眾佯稱可上網投資賽馬獲利,以此方式施用詐術,向劉姓民眾詐得款項。洪男聽翁男指示,將劉男款項轉匯並提領現金,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並向翁男取得經手款項的0.5%、新台幣4021元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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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方法院審酌洪男擔任警職多年,對犯罪行為理應更有警覺,僅因個人投資虧損,貪圖利益,貿然將自己與同仁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使詐欺集團遂行詐欺犯罪得逞,且依翁男指示拆分層轉並提領,增加檢警機關查緝及被害人求償之困難,危害社會治安與金融秩序,判處洪男1年徒刑,併科罰金10萬元。

高雄高分院駁回洪男上訴,最高法院今天再度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11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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