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潮唱雲端點歌機涉侵權 一審認證據不足判無罪
(中央社記者葉臻桃園7日電)「瘋潮唱雲端點歌機」涉可下載未經授權歌曲,被多家音樂公司提告侵權。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為,檢方證據不足以證明雷石公司及該公司蔣姓代表人有侵害著作權犯行,去年判處無罪。
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台灣雷石娛樂有限公司向北京雷石天地電子技術有限公司進口「瘋潮唱雲端點歌機」,在家樂福、大同3C等賣場據點及MOMO購物網販售「瘋潮唱雲端點歌機」牟利。
判決書指出,音圓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在使用「瘋潮唱雲端點歌機」內建的「雲端曲庫」程式、功能後,發現可下載點唱數百首未經授權的歌曲,音圓公司寄送存證信函給雷石公司後,雷石公司回函稱只是經銷商,無涉侵害著作財產權。
判決書指出,音圓公司因此和乾坤影視傳播有限公司、禧多影音有限公司、大棠科技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業者提告,桃園地檢署偵查後,依涉違反著作權法起訴雷石公司及該公司蔣姓代表人。
判決書指出,雷石公司及蔣姓代表人在檢訊時辯稱,「瘋潮唱雲端點歌機」內建的「雲端曲庫」程式、功能,無法下載遭侵權歌曲,即便可以下載,因雷石公司只是經銷商,並未與北京雷石公司有經營關係,侵權行為非雷石公司所為。
判決書指出,經勘查遭侵權歌曲可自「雲端曲庫」選擇下載的截圖,僅是操作機台過程的截圖,並無法顯示「瘋潮唱雲端點歌機」運作的相關下載途徑,所下載的歌曲是否確是藉由「瘋潮唱雲端點歌機」內建「雲端曲庫」程式、功能所下載,並非沒有疑義,不能就此認定「瘋潮唱雲端點歌機」確能自雲端資料庫下載遭侵權歌曲。
判決書指出,就本案扣押的「瘋潮唱雲端點歌機」是否可點選播放、歌曲下載至裝置的檔案來源、儲存方式等事項,經送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鑑定後,因設備、人力等原因無法檢視曲目儲存路徑,檢察官因而捨棄鑑定聲請,而未進行相關鑑定,因此無相關憑證可認定。
判決書指出,經當庭勘驗「瘋潮唱雲端點歌機」得否於離線或連線下載、播放相關侵權歌曲時,結果均無法搜尋,此外,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雷石公司及蔣姓代表人未得本件告訴人授權,即架設雲端資料庫公開傳輸相關遭侵權歌曲等行為,因此難以認有起訴所指的犯行。
判決書指出,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侵害著作權的犯行,在沒有其他積極證據佐證下,應為有利於被告的認定,去年10月間判處雷石公司及該公司蔣姓代表人無罪。(編輯:李錫璋)11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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