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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涉持斧砍傷父無致人於死故意 嘉院判1年2月

2025/1/6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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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6日電)嘉義縣劉姓男子去年中秋節被控持斧頭砍傷父親,嘉檢依殺人未遂罪嫌起訴,嘉院今天下午宣判,認為劉男無致人於死故意,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1年2月徒刑。可上訴。

嘉義地檢署起訴書指出,劉姓男子於去年中秋節、9月17日凌晨涉嫌持斧頭闖入父親臥室內,朝父親頭部砍殺,劉父及時閃避,但搶斧頭過程中,身上多處撕裂、挫傷和骨折。劉父趁隙奪門而出,請鄰居報案,趕到現場的警察當場逮捕劉男,並依法移送法辦。

劉男否認犯行,嘉檢以劉男涉犯殺害直系尊親屬未遂等罪嫌起訴。

嘉義地方法院表示,劉男身高180公分,其父親身高165 公分,若劉男一開始持鐵斧站著揮砍,其父不可能閃得掉。劉男辯稱沒有故意殺害或傷害父親意思,只是過失誤傷。

嘉院指出,公訴檢察官認為劉男涉犯殺人未遂罪嫌,但劉父證稱搶奪鐵斧拉扯過程中,僅數秒後,劉父即放手逃出,劉男並未繼續追上。劉男正值壯年,2人身高差異懸殊,劉男若確有致人於死故意,劉父應會受到更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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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院表示,當時劉父奪門逃出時,劉男大可快速追擊砍傷,惟劉男並沒有進一步動作,與一般殺人犯行客觀常態有異,因此,認為僅成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法官審酌劉男早期有造成劉父成傷案件,已獲得原諒,本應更孝敬尊重父親,卻又發生這起爭搶鐵斧致劉父受傷,並違反通常保護令禁止內容,可見劉男守法觀念不佳;惟斟酌劉男坦承大部分客觀事實,對父親表達悔意,兼顧日後雙方互動相處等情狀,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編輯:李淑華)11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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