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涉貪洗錢破壞公務員廉潔 一審判刑12年6月
(中央社記者沈如峰宜蘭縣31日電)宜蘭縣長林姿妙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及洗錢防制法特殊洗錢罪,一審的宜蘭地方法院判處合併執行12年6個月,可上訴。
宜蘭地檢署原以收賄罪等起訴林姿妙,合議庭諭知收賄罪變更所犯法條為圖利罪,法官認為宜蘭縣府裁量權不可超過依法行政範圍,因此改以圖利罪論處。
法官認為,林姿妙身為民選地方首長,未恪盡職守,竟基於私人情誼,涉指揮下屬破壞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公正性及人民對於公務員應公正、廉潔的信賴,因此依法重判。
林姿妙與宜蘭縣府主管涉及弊案,宜蘭地檢署於民國111年8月23日共起訴15人,其中10人包含林姿妙為公務員,其他5人包含林姿妙女兒林羿伶及相關地主。
檢方指出,林姿妙等縣府官員以處理民間人士所有的羅東鎮公正路段1558地號土地免徵新台幣112萬土地增值稅,換取地主陳正勳等人提供羅東鎮98地號土地(當初為2018年林姿妙參選縣長的競選總部)繼續作為國民黨2020總統大選宜蘭競選總部使用,獲有免拆等利益達新台幣240萬元。
此外,檢方查出林姿妙過去在農會帳戶有超過7000萬元的異常金流進出,與她個人收入不相當,涉洗錢防制法的特殊洗錢罪。
判決書指出,經多次反覆評議,最終確認包括林姿妙在內共14名被告分別有下列各項犯罪行為。首先,涉非法核發1558地號土地的農地農用證明書,以圖利私人。
其次,涉非法延長座落98地號土地上臨時性建築物的使用期限,以圖利他人;第3,涉非法使1558地號土地的交易繼續維持免徵土地徵值稅,以圖利私人。
第4,林姿妙部分,另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的特殊洗錢罪及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
至於被告時任宜蘭縣府代理建設處長黃志良,經起訴涉嫌公務員對監督事務圖利罪部分,因查無實據,無罪判決,可上訴。
法官認為,林姿妙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金融帳戶,而收受、持有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的金額新台幣3250萬元,屬洗錢財物,依法諭知沒收並追徵。(編輯:戴光育)1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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