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涉貪案大事記
(中央社記者沈如峰宜蘭縣31日電)宜蘭地方法院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等罪嫌,判決林姿妙將合併執行12年6個月,褫奪公權6年。依照地方制度法規定將停職。
以下為林姿妙涉貪案大事記:
--107年11月24日,林姿妙首度參選宜蘭縣長,獲多數選民支持當選,成為宜蘭縣首任女縣長。
--111年1月13日,檢廉偵辦宜蘭縣政府弊案,首度搜索宜蘭縣政府等30餘處所,並約詢林姿妙等相關人員到案釐清案情。遭列被告的林姿妙經複訊後,無保請回。
--111年2月22日,林姿妙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犯罪嫌疑重大再度遭法務部廉政署約談;經宜蘭檢方複訊後,向宜蘭地方法院聲押林姿妙;但地院裁定新台幣80萬元交保,檢方不服提抗告,全案轉送往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111年3月2日,高院認為,林姿妙無羈押必要,駁回檢方抗告確定。
--111年8月23日,宜蘭地方檢察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與洗錢防制法特殊洗錢罪,正式起訴林姿妙,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111年10月31日,宜蘭地院首次開庭,林姿妙重申清白。
--111年11月26日,林姿妙執政4年後再度參選宜蘭縣長,不受司法案件纏身影響,再獲選民支持連任成功。
--113年10月23日,經法院近2年調查審理後,林姿妙涉貪案辯論終結。林姿妙在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檢方向法院求處有期徒刑20年、褫奪公權5年;特殊洗錢罪部分,求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併科200萬元罰金,沒收不法所得。
--113年12月31日,宜蘭地院宣判,林姿妙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6年。林姿妙另涉洗錢防制法特殊洗錢罪,遭判3年6個月。並涉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處2年6個月,褫奪公權2年。合併執行12年6個月,褫奪公權6年。(編輯:林恕暉)1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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