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涉貪案一審遭判刑 財產來源不明罪停職縣市長首例
2024/12/31 22:19(2025/1/1 08:49 更新)
(中央社記者沈如峰宜蘭縣31日電)林姿妙原遭依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等起訴,一審改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等判刑。貪污圖利罪須二審判刑才免職,但她還因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遭判刑,成為首名因此遭停職的縣市長。
宜蘭縣長林姿妙與多名宜蘭縣府官員被控以處理民間用地免增土地徵值稅,換取地主陳正勳等人提供土地作為2020總統大選國民黨宜蘭競選總部使用,獲有免拆等不正利益等達新台幣240萬元。
宜蘭地方檢察署依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洗錢防制法的特殊洗錢罪與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起訴林姿妙。
依照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首長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者,須經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一審的宜蘭地方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依照相關證據,變更起訴法條,將林姿妙涉及的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部分,改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論處,判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6年。
林姿妙原被依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起訴、一審改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論處判刑,雖免於在一審宣判後因此遭停職,但在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中遭判刑2年6個月,褫奪公權2年,成為依法停職的關鍵法條,林姿妙也是因此停職的首名縣市首長。(編輯:戴光育)1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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