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不雅性愛影片給色情網站 陳男判處1年、4年
(中央社記者黃旭昇新北30日電)陳姓男子於109年性交易後,將手機拍攝性影像販售色情網站牟利,因妨害性自主,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販賣性影像罪,遭新北地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年,可上訴。
新北地院21日判決書指出,被告陳男民國108年之前,已因提供不雅性愛影片販售遭判刑;他又於民國109年3、4月間,透過媒介在新莊區某旅館性交易;109年7月在板橋區府中捷運附近某汽車旅館,與當時15歲未成年女子性交易。
其中,A女與B女均同意陳男拍攝裸露身體與性交過程影像,但不同意陳男出售。陳男卻私自將性影像,以新台幣5萬、2萬,販售給某情色網站站長,由站長寫上「拍攝嫩嫩學生妹約炮實錄」等標題內容後公開販售,使不特定人付費後可上網觀覽。
經法院審理,因被告犯罪事實、犯意各別,行為有異,應分論併罰。陳男違反刑法販賣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1年,違反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意圖營利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4年。
法官認為,被告隱瞞出售性影像主觀意圖,另明知道B女未成年,對性行為與保護性隱私的判斷能力不足,竟為滿足個人性慾性交易,對B女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造成負面影響。
法官認為,網路社會對複製、轉傳、翻拍、備份影片相當容易,陳男出售性影像的行為,對A女、B女身心都將造成重大戕害。
對於判決未定應執行刑,判決書說,依照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陳姓被告之前也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已經由新北地院判處罪刑。
陳男上訴後,108年經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4萬元。再上訴後,最高法院109年7月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因此,地院暫不定應執行刑,待日後檢察官將前案及本案一併聲請定應執行刑。(編輯:張銘坤)11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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