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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年前后豐大橋命案再審 王淇政洪世緯3度獲判無罪

2024/10/30 17:20(10/30 17:5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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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豐大橋命案,王淇政(前左2)與友人洪世緯(前右2)原被控殺害陳女定讞,2019年台中高分院改判無罪。(中央社檔案照片)
后豐大橋命案,王淇政(前左2)與友人洪世緯(前右2)原被控殺害陳女定讞,2019年台中高分院改判無罪。(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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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30日電)22年前安親班教師陳琪瑄在后豐大橋墜橋命案,男友王淇政與友人洪世緯被判殺人定讞;經再審與更審後,台中高分院今天更二審仍判2人無罪,全案可上訴。今天也是2人第3次獲判無罪。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天更二審宣判,王淇政、洪世緯等人都到庭聽判,委任律師與許多聲援民眾也都到場;審判長當庭宣判,王淇政、洪世緯等2人無罪,可上訴。

台中高分院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合議庭審理時,經鑑定陳琪瑄墜橋位置,結果顯示若死者是遭王淇政等2人合力將陳女抬擲墜橋,因墜落初始擺盪慣性,無法墜落於陳屍位置,且陳女若遭抬擲丟下橋,勢必激烈掙扎、抵抗,但經鑑定未發現陳女身上有何遭人指壓、手抓痕跡,研判無人拉扯造成傷害。

合議庭也認為,王姓證人在本案偵、審期間,經過多次作證證述內容前後差異極大,互有矛盾,且部分內容存有嚴重瑕疵而難採信。此外,洪世緯為王淇政與陳女要談分手事宜的局外人,無有任何利益可圖,難認有參與共同殺害陳女動機。

合議庭指出,檢察官起訴雖提出多名證人等不利於王淇政2人的供述證據,但經審理結果認為,不應偏重各證人前後非屬一致,且顯有瑕疵供述證據,而忽略其他非供述證據所呈現客觀事證。

基於「無罪推定」、「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認為對王淇政2人論罪科刑,尚有未合,台中高分院更二審今天宣判,原判決撤銷,並為其2人無罪諭知,可上訴。

檢方起訴書指控,王淇政於民國91年12月7日凌晨1時許,在台中市后里區后豐大橋上,因不滿女友陳琪瑄提分手,與友人洪世緯共同抱住陳女抬至大橋護欄外,鬆手致陳女墜橋死亡。

王淇政被依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洪世緯12年6月徒刑定讞,2人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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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最高法院民國107年自為裁定開始再審,並停止執行刑罰,發回台中高分院審理。台中高分院再審認為,不能排除陳女自行攀爬大橋護欄可能性,也無確切證據證明陳女是由被告2人合力抬擲墜橋死亡,108年底改判2人無罪。

經台中高分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案件再審有多項違誤,109年5月撤銷再審判決,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111年底更一審仍判2人無罪,檢方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去年3月間撤銷再更一審無罪判決,發回再更審。(編輯:陳仁華)11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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