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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前后豐大橋命案改判無罪 罕見二三審重大歧見

2019/12/31 17:10(12/31 17:2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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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31日電)台中后豐大橋命案最高法院原判2名被告涉殺人罪定讞,經最高法院裁定發回台中高分院審理,今天改判無罪,為司法罕見二、三審重大歧見。

台中高分檢表示,待收到判決書,再決定是否上訴。

案件起訴書指出,被告王淇政、洪世緯為相交十餘年朋友,王淇政與被害人陳琪瑄為交往多年的男女朋友,陳琪瑄早已有意與王淇政分手。民國91年12月7日凌晨1時多,王淇政開車載陳琪瑄相約在后豐大橋談判分手,洪世緯也到場調解。

王淇政在酒意及盛怒下,出手自後方將陳琪瑄抱住,並要洪世緯幫忙,抱住陳琪瑄腳部架在護欄鐵管上,並恐嚇「若要分手,就要讓你死」等語,因陳琪瑄不願答應且大喊救命,王淇政先行鬆手,使陳琪瑄墜橋撞擊河床,緊急送醫不治死亡。

案件經最高法院判決王淇政有期徒刑15年、洪世緯12年6月定讞。最高法院去年7月自為裁定開始再審,發回台中高分院歷經1年多審理後,今天改判2人無罪,可上訴。

台中高分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案件依據鑑定人台灣大學教授蔡武廷、鑑定人藍錦龍鑑定意見,可確認被害人陳琪瑄墜落位置,位於P2橋墩伸縮縫中心線往南約2.7公尺處,與停放自小客車的副駕駛座旁橋正下方位置相符。

此外,死者案發當時穿著短袖上衣、七分長褲,手臂、手腕及雙腳踝均裸露衣物外,並未受到任何保護,面臨生命遭受威脅之際,基於本能反應,勢必激烈掙扎、抵抗,但不論死者或加害人,身上都未出現因掙扎、抵抗的傷害或痕跡,且死者指甲均完整,指甲床亦未採得任何他人皮膚。

另,案件中證人的證詞尚有疑義,並不足以證明被害人由被告2人,合力抬擲墜橋致死,也無法佐證死者墜橋原因,包括墜橋前雙方具體爭吵內容、被告2人如何合力將死者抬至大橋護欄欄杆外、如何鬆手等,足以呈現被告有殺人犯意與犯行的關鍵事實。

合議庭法官認為,洪世緯與王淇政並非生死至交,與死者無怨無仇,且查無有任何利益可圖,難認定參與殺害陳琪瑄的動機;被告2人經送測謊結果,均未發現有說謊反應,被告並無自證己罪的義務,在證據不足的狀況下,難以認定有罪。

高等檢察署台中檢察分署表示,案件將在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提出上訴。(編輯:陳俊碩)10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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