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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諜案空軍中校提供文書判17年 副指揮官獲無罪

2024/9/30 15:39(9/30 15:5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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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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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前空軍官校葛姓副指揮官、樓姓中校被控共諜案,高院更二審今認定葛男遭不正訊問且罪證不足,判決無罪;樓男赴國外與中共官員見面,並提供空軍內部文書,判刑17年。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判決主文,樓文卿涉犯陸海空軍刑法幫助敵人之間諜活動罪,處有期徒刑17年,褫奪公權10年,扣案犯罪所得4000美元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5萬元追繳沒收;葛姓副指揮官無罪。可上訴。

更二審合議庭指出,因涉國防機密僅能簡略說明犯罪事實,被告樓文卿於民國98年7月間至104年間任職空軍官校飛行訓練指揮部擔任中校教官期間,受中共間諜、空軍中校官階退役的劉姓男子引介至國外與中共官員見面,並以提供空軍內部文書(部分核定為機密)方式幫助劉男從事間諜活動,並獲取報酬。

更二審指出,幫助敵人之間諜從事刺探收集有關軍事情報的犯意,不論係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均足認已有利於敵人之目的,就算交付的情報並非依國家機密法核定等級的國家機密或軍事機密,仍構成陸海空軍刑法幫助敵人之間諜活動罪。

更二審指出,樓文卿於調查局訊問及第一次偵查中自白犯行,他的行為同時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的幫助敵人之間諜活動罪、交付軍事機密於敵人罪以及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從重以幫助敵人之間諜活動罪論罪。

合議庭考量樓文卿在本案所涉及內部文書的價值較低,且他收取的報酬金額非高,情節尚屬輕微,依規定減輕其刑,判決17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10年。可上訴。

同案被告、葛姓副指揮官部分,高院更二審指出,檢察官起訴主張,葛男民國96年6月間至99年12月間任職國防部某單位上校參謀官,擔任立法院國會聯絡人及負責蒐集整理立法院國防外交委員會會議資料等文件。

檢方主張,葛男明知退役的劉姓軍官是中共間諜,仍將經手國防部提報立法院國防外交委員會機密等級為「密」的某會議資料,提供劉男,因認涉犯幫助敵人之間諜活動罪及交付軍事機密於敵人等罪嫌。

高院更二審合議庭認為,經勘驗葛男於104年4月9日至 10日調查局偵訊錄音光碟可知,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調查員有脅迫、欺詐等不正訊問情事,且葛男偵訊的供述為非任意自白延續,因此相關偵訊供述無證據能力。

更二審指出,依卷內事證,檢察官未能舉證證明葛男有公訴意旨所指於99年2月25日交付所稱機密等級為「密」的會議資料給劉姓軍官,這部分罪證不足,諭知葛男無罪。

高院指出,葛男部分,因不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所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要件,因此,檢察官仍可上訴。

全案緣於,台北地檢署起訴主張,中國大陸解放軍軍官鎮小江(已另案判決確定)依據大陸中央軍事委員會設立相關部門人員的指示,利用機會認識在軍中服役多年的退役劉姓軍官及民間人士等人,並加以拉攏,進而結識葛男及樓男。

檢方查出,葛男於99年2月將經手的軍事機密會議資料交予劉男,由劉男隔月攜往大陸地區轉交中共官員;樓男於99年間,以行動電話拍攝某軍事機密文件,分3次交予劉男,由劉男攜往大陸地區轉交中共官員。

北檢起訴2人,經台北地方法院移送至高院審理。高院一審及更一審均認罪證不足,判決無罪,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由高院更二審審理,今天宣判。(編輯:張銘坤)11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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