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煙法律規範不明 最高檢察署籲修正藥事法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9日電)新北市黃姓男子疑吸食含有「依托咪酯」電子煙,逆向開車撞死警察;最高檢察署今天表示,應儘速修正藥事法,明定含尼古丁成分電子煙的製造、輸入、販賣等行為是否應負刑責。
最高檢察署新聞稿指出,不法之徒以合法電子煙為掩護,摻雜違法物品,造成執法困難,危害社會治安,但電子煙含尼古丁成分的製造、輸入、販賣、轉讓等行為是否應負刑責,法院見解分歧,因此需要釐清菸害防制法的法律問題。
新聞稿指出,台中地檢署今年7月於主任檢察官會議提案報請台灣高等檢察署研議,行為人於3月22日菸害防制法修正施行前,製造、輸入、販賣、轉讓含尼古丁成分電子煙,是否構成藥事法刑責;高檢署也自行提案,法務部將2案責成最高檢察署研議。
最高檢察署指出,經統計,自菸害防制法修正施行後至4月30日止,各地檢署就電子煙違反藥事法案件,總計偵結639件、718人;起訴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約佔12.67%,緩起訴處分約佔11.26%,不起訴處分約佔76.07%。
最高檢察署表示,目前司法實務上的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分歧,原因在於法律規定不明確,因此日前邀集衛生福利部與檢察機關等單位開會研商,就法律適用問題達成2大共識,避免與民眾認知有所歧異。
第1點共識是立法單位與主管機關儘速修正藥事法,明定電子煙含尼古丁成分的製造、輸入、販賣、轉讓等行為,是否科以刑責;其次是電子煙不含其他藥品或毒品,且未宣稱療效的案件,若有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疑義,司法機關應審慎處理。
最高檢察署進一步指出,自菸害防制法修正施行後,符合類菸品定義的含尼古丁成分電子煙油產品管理與處罰,均依菸害防制法處以行政罰鍰;另外,有法院判決認為,修法後,含尼古丁成份電子煙的管理與處罰,應從藥事法中抽離,不再以藥品加以列管,而做出免訴判決。
最高檢察署指出,檢察機關若有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疑義時,於最高法院法律見解有確定判決前,可審酌衛福部等主管機關函釋,若有特殊事由,仍依具體個案自行認定,也呼籲立法單位與主管機關盡速修正藥事法,是否科以刑責,以杜絕爭議。(編輯:方沛清)11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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