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認性別變更須手術證明 法院判原告勝訴可女變男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跨性別者尼莫申請變更性別由女變男,遭戶政否准並要求須提變性手術證明而興訟。法院今認內政部函釋嚴重侵害性別變更者身體權,判尼莫勝訴,令戶政就尼莫申請將性別變更為男。
跨性別小百科
目前最廣被接受的定義有:
- 在出生時根據其性器官而被指定了某個性別,但是卻感覺到那個性別是對他們的一種錯誤或不完整的描述的人
- 對其出生時被指定的性別感到無法認同的人
資料來源: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各國跨性別登記制度」研究
戶政所認為,依據內政部97年間的函釋意旨,莫尼應檢附2名精神科專科醫生評估鑑定診斷書及摘除女性性器官,包括乳房、子宮及卵巢的手術完成診斷書,經尼莫明確表示拒絕補正;戶政所以不符性別變更登記要件,否准申請。尼莫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法院今天判決尼莫勝訴,戶政所對尼莫提出變更的申請,應作成尼莫性別登記變更為男性的行政處分。可上訴。
北高行指出,內政部函釋性質屬為協助下級機關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而訂定的行政規則,內容要求變性者,必須施行摘除性器官的變性手術後,才有戶籍法所定性別變更登記請求權,此部分,增加法律所未規定的義務,違背憲法法律保留原則,且違反比例原則而嚴重侵害變性者的身體權、健康權、人性尊嚴及人格權,合議庭拒絕適用。
合議庭指出,鑑於性別認定為男或女,涉及是否有服兵役義務,這與重大公共利益攸關,為求平衡兼顧變更性別者受憲法保障的性別自主權,合議庭認為因性別認同與出生時登記的性別不合,而申請性別變更登記者,應提出不只1份由專精於性別不安、變性領域的執業醫師,或精神、心理學領域的專家學者,出具鑑定報告或診斷證明書。
此鑑定報告或診斷證明書,用以證明申請人因生理性徵與自己認同的性別不符,而有性別不安、焦慮等情形,且此現象已長期存在,申請人並持續接受荷爾蒙治療等事項。
判決指出,性別變更登記申請事件,應審查的重點在於申請人本於自主性認知而對外展現的性別樣貌,具有相當持續性,且此性別歸屬趨於穩定。
合議庭認為,尼莫提出不只1份由專精於性別不安、變性領域的執業醫師出具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也證明他因生理性徵與自己認同的性別不符,而有性別不安、焦慮等情形,且此現象已長期存在,且他持續接受荷爾蒙治療。
北高行指出,本件應認尼莫已提出必要的證明文件,因此尼莫訴請戶政所准予性別登記申請變更為男性,於法有據。(編輯:張銘坤)11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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